[分歧]该案在审理中,就乙公司是否担责、如何担责问题,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属合法建房,其建房行为未直接造成甲公司财物损失,而且甲公司应对本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当发现本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更何况,甲公司的财物损失系他人盗窃所致,因在盗窃者,错在盗窃者,甲公司完全可以在刑事案件侦破后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本案应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应负完全赔偿责任。理由是:乙公司在建房过程中虽未直接造成甲公司损失,但因其建房而给甲公司带来了安全隐患,造成了相邻妨碍,尤其是在甲公司多次反映后仍不加理睬,致使最终为盗窃分子所利用而行窃得手。因此,基于乙公司建房而给甲公司带来的安全妨碍是被盗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盗窃分子尚未抓获前,乙公司应负先行赔偿责任,乙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获得追偿权,乙公司可继续向盗窃分子追偿。故本案应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两公司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系相邻关系,且楼层等高,由于乙公司属在建房屋,许多安全设施尚未能完全到位,因此确实给相邻的甲公司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造成了一定的相邻妨碍,根据以上原则,乙公司理应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为甲公司排除安全隐患,但乙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且在甲公司多次反映后仍置之不理,致使最终为盗窃分子所利用。盗窃分子趁乙公司建筑工地无人值班之机,从乙公司楼板进入甲公司行窃,充分说明乙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由此可以认定造成甲公司财物被盗的原因来自于乙公司的安全管理疏漏,乙公司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甲公司的失窃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另一方面,甲公司在明知乙公司建房给其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持消极和放任的态度对待,尤其是在与乙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后,没有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堵塞安全漏洞,仍放任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延续,故甲公司应对其消极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即对其被盗损失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当然,甲、乙两公司对盗窃分子仍享有追偿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者:石城县法院 邓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