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李某购买上好猪肉30市斤,同时还购买了一些高档冷制食品,一共花去人民币500余元。李某将猪肉及其他冷制食品一并放置自家的电冰箱里冷藏。当晚十时许,天气突变,狂风大作,造成停电。次日上午,李某找到供电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近快修复输电线路及时供电。该供电公司的供电区域内有多处输电线路被风吹断,直到晚上九点三十分才恢复正常供电,连续停止供电将近24个小时。结果造成李某的猪肉变味,冷制食品糊化。李某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分歧】
因自然灾害引起断电造成用电户损失的,供电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供电公司与李某因供用电建立合同关系,作为供电方的供电公司,有义务保证供给李某的电力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不得中断。虽然供电线路断着是风灾所致,但风停过后,在李某及时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供电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由于供电公司没有做到及时供电,导致李某的猪肉变味,冷制食品糊化。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电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李某财产损失,既有供电公司抢修不及时的原因,也存在李某过于被动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因。对此,李某与供电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管析】
笔者原则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法律依据。我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凡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失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免责。也就是说,供电企业的免责情形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凡涉电损害赔偿,除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的过失两种情形外,供电企业一般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有及时抢修的义务,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的,应对用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显然,在供用电合同中,“及时抢修”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之一,供电企不抢修,或怠于抢修,或抢修方法不当等,都应当对用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是法律为赔偿权利人设定的一项义务,义务不履行意谓着赔偿权利人将丧失对扩大的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二、事实依据。造成停止供电的初始原因,是由于风灾导致输电线路断落不能供电,属不可抗力之因素。但是,这种不可力之因素并没有立即直接造成李某储藏的猪肉损失。如果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恢复供电,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可避免损害后果的产生。那么,关键要看供电公司和李某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作为供电方是否及时进行了抢修,李某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办法防止损失扩大。从本案来看,供电公司在接到李某的报告后,应当在抢修时间和投入力量上与一般情况有所区别,但供电公司没有区别对待,没有尽到“及时抢修”的义务。同时,在停电的情况下,李某对猪肉的处理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比如采取淹制、熟煮等方法,都可以避免猪肉变质,而李某完全不作为。至于冰淇淋等冷制食品,由于对冷冻温度和时间要求高,在不能冷藏的情况下,非人力所能控制,一旦出现断电,在较短的时间内必然糊化,完全属于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的。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可以作出这样的认定:供电公司对李某的冷制品损失不承担责任。李某的猪肉损失应当由供电公司和李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修水县人民法院 邓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