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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风险理论考量涉金融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涉金融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转让后,对受让人来说,将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一是获利收益,甚至是“芝麻换了西瓜”“沙海淘得了金矿”获利丰厚。对于第一种情况,如风平浪静的海面,好象没有任何不满的声音。大概是大家都认为购买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完全是一种不劳而获为获取暴利的“投机”行为,而“投机”行为的动机是不纯的,不良的“投机”行为没有得逞,人们心里上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即使是血本无归,一是应得的下场。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特别是受让人获得丰厚的回报时,有人则惊呼曰:“乖乖,不得了,国有资产怎么能这样白白流失到个人的腰包?!”大有义愤填膺正义感的伟岸形象,认为这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作为国家的主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岂能坐视不管。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行为和现象,完全忽略了经营之道。涉金融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行为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国家将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转让出去,是为了尽可能多的尽可能快的回收国有资金,进行国有资产的再经营再投资。而受让人购买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则是一种投资行为,其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挽救国有资产于为难之中的英雄之壮举,而是为了从中获取利益,获取差价。否则,无利可图,他是不会购买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的,如果是为了挽救国家财产,那他不如直接向国家捐款了,何必有多此一举呢?!因此,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完全是一种经营行为。按经营的风险理论,有的投资获利,有的投资亏损,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此,我们在看待涉金融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盈亏”,首先也应该完全以一种正常人的眼光看待;其次,看待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不能就个案而言,而应从整体上考量。只要是购买人的投资额与收益额从整体上基本上平衡即可,个案获取暴利,如果购买人没有非法行为,应该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我们作为法官,也不能多国有资产的坐视不管。对通过非法手段、犯罪手段套取国家资产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有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在涉金融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中引入比例原则,规定受让人的获利比例,超过比例数额的财产收归国有。笔者认为,在涉金融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中引入比例原则不妥。一是获利比例的基准是什么?是购买人的投资金额还是原债权金额?二是获利比例本身的比例应定多少?是10%?还是20%?有什么法律依据?三是只规定获利的比例,而不规定亏损的比例,受让人可以血本无归,却不能获得高额回报,公平何在?如果规定了亏损比例,假如为10%,那么当受让人亏损时,难道还要让国家退还一部分购买款给受让人不可?因此,笔者认为,在涉金融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中引入比例原则不妥。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 仇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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