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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法为何对总理兼职说不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各国宪制之沙马被判违宪篇 

 

  本栏目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 

  2008年9月9日,泰国宪法法院就总理沙马·顺达卫是否构成违宪案作出判决(沙马·顺达卫在任上之时曾受雇于一家私营电视公司、主持电视烹饪节目)。九名大法官一致认为,沙马总理的兼职行为违反了现行宪法第267条;此条禁止总理任职期间在外兼职获利,也不能担任公司企业的员工。基于此等违宪事实,法院根据宪法第182条之规定剥夺了沙马总理职务。这位今年一月上任的泰国第25位总理,由此成为泰国历史上被法院判决违宪而被剥夺职务的第一位总理。 

  登上政坛之前,沙马是泰国烹饪界的名厨,曾在一家电视台主持过七年的烹饪节目“品尝与抱怨”。出任新组织的联合政府总理职务后,沙马依然对电视烹饪节目乐此不疲,百忙之中曾到一家私营电视公司出镜四次,展示自己的拿手好菜,并为此获得了八万泰铢、约合人民币1.6万元的酬金。就在沙马第四次出镜的今年5月,泰国国会上议院的一些议员针对沙马在电视台上演的烹饪秀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讼,指控沙马担任总理职务后又外出兼职受雇于私营公司,违反宪法有关内阁成员不得担任私营企业雇员之规定。两个月后的七月,泰国选举委员会亦针对沙马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同样的指控。 

  在宪法法院作出判决的前一天即9月8日,沙马曾出庭辩护。他声称自己并非电视台的员工,每次主持烹饪节目仅获两万泰铢的出镜费,并辩称这些钱是用于购买做节目的原料和交通费。沙马还强调他主持这个电视节目纯属出于个人爱好,并不是作为一项工作或是为了金钱。沙马的辩护律师坚称沙马是被人“劝说”去帮忙主持节目的,因而不是该公司雇员。但控方坚持认为,沙马是受雇于这家私营电视台。法院认为,沙马无论是作为该私营电视公司员工还是合伙者,都触犯了泰国宪法第267条,而且沙马提供的其在主持节目期间只接受了交通费用的证明与该电视台所提供的报偿证据不符。因此,宪法法院判决沙马的的总理职务因违宪而立即中止。 

  泰国现行宪法是该国历史上的第18部宪法,于2007年9月颁布实施。该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得受雇于私营公司,不得从事兼职工作,为的是防止兼职工作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种由兼职带来的利益冲突现象在泰国可谓屡见不鲜。在沙马的前任他信身上就曾发生过这种利益冲突。他信1994年开始从政,同年10月出任泰国外交部长。不久,他信因不愿放弃他在西那瓦电脑服务与投资公司的职务而与泰国宪法相悖,因此于1995年1月宣布辞去外长职务。2001年2月就任泰国总理后,他信尽管开始将自己在西那瓦公司的股份转移给家人,并逐步脱离家族企业,但他有关“以权谋私”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并长期被反对派讥为CEO总理。毫无疑问,发生在总理他信身上的这种利益冲突是泰国2006年9月爆发军事政变的原因之一,亦为他信本人为国人尤其政府反对派所诟病的重要根源所在。 

  事实上,像泰国现行宪法那样为规避利益冲突计而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兼职可谓古已有之。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就在其第2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总统于任期内不得从联邦或其中任何一州领取其他报酬。”当年美国制宪者之所以在联邦宪法中特地写下此等宪法条款,其原因无他,仅在于相信人不是天使,掌握政府公共权力之人尤其不是天使,宪法必须载入公职人员回避利益冲突,此乃人民控制政府的必要预防措施。经验证明,宪法中的这种预防手段在控制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以及政府本身的廉洁自律上均收效明显。或许正是源于这种经验事实,二战后的德国亦仿效先贤,《基本法》第66条即规定:“联邦总理及联邦阁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联邦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由此看来,泰国新宪法第267条之规定完全合理正当,该国宪法法院据此判决沙马违宪进而中止其总理职务委实公平正义、合法合宪。 

  虽然沙马兼职看起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值得动用宪法,但是《圣经·马太福音》有言:“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总理等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兼职,无疑属侍奉二主。一个人同时侍奉二主必然会导致利益冲突,宪法禁止任何政府公职人员外出兼职就是为了避免此种冲突之发生。对于任何视宪法此等规定为无物的人,宪法理应发挥其宪法效力,否则就成了徒有宪法而无宪政。 

  


【注释】
作者简介: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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