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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家为何缺位?
发布日期:2003-11-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要维护宪法尊严,就要对宪法的实施予以监督。监督宪法实施离不开舆论。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宪法保障制度多么完善,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的话,宪法就没有实施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对于保障我国宪法的实施已经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然而,反思我国的舆论监督可以发现一个非常令人遗憾的现象:宪法学家很少发言,甚至根本不发言。

  收容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上世纪50年代“自我创制”的逮捕制度,“文革”结束以后,这一制度与《逮捕拘留条例》、与《刑事诉讼法》、与八二《宪法》所规定的逮捕制度格格不入,是一种明显违反宪法的制度,经常受到律师、诉讼法学者、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终于在1996年被废除。这一制度的废除,维护了宪法的形象,树立了宪法的权威,舆论功不可没,可是,宪法学家们自始至终都没有发过言。

  乱收费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违反宪法的问题。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宪法从来没有规定“公民有向政府机关交费的义务”,因此,政府收费是没有宪法依据的。现在,取消乱收费和费改税的工作正在逐步深入,这也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护的表现。但是,这里面仍然没有宪法学家的任何贡献,因为他们对于乱收费问题一言未发,他们不如经济学家。

  今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社会舆论对于收容遣送这一违反宪法的逮捕制度进行了强烈的批评,甚至有人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这一制度。温家宝总理顺应民意,未等全国人大决定就自我纠正了行政机关设定的并已实施了40多年的收容遣送这一违宪制度,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宪法学家没有为这件大好事作出任何贡献,因为他们一个也没有说话。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人权公约,签署这一公约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权体制、进一步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约签署以后,如何应对和如何落实,还需要对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政治理论进行必要的梭理,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工作应当是宪法学家义不容辞任务,然而遗憾得很,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家勉为其难地承担了这一任务,发表了《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①而中国政法大学的宪法学家却回避不谈。

  劳动教养制度与宪法也有明显冲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北京大学的刑法学家陈兴良发表文章说:“应当废除”,陈兴良的老师、北京大学的另一位刑法学家储槐植发表文章说:“不能废除,但应当将劳动教养法治化”。最近,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等人甚至向广东省政协提交议案,要求在广东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②然而,名牌大学的宪法学家们说了什么呢?他们什么也没有说,如果请教他们的意见,他们可能会说:劳动教养?什么叫劳动教养?有这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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