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之宪法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掌握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的主体范围,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元首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一般国家实行的解释体制和实行的监督体制是一样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一般了解即可(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
一、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