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个公道心理。大多数民事案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是—种正常的起诉心理。基于这种心理起诉的案件比较容易处理,只要能给双方当事人以公平、公正的感觉,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比较容易理解法官的工作,容易服判息诉。但如果处理不当,使其感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的情绪也很容易激化。
(二)斗气心理。这种心理现象常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中。持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并不完全是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要是为了跟对方斗气。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仅为几十元钱,而不惜花几百元聘请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斗气。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审判人员不掌握其心理状态,就可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即使判决得合理合法,也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如掌握了这类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在办案过程中就可以采取“冷处理”的办法,耐心地多做工作,让双方都冷静下来。但同时要注意不能挫伤当事人的自尊心,在此基础上,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为双方找个台阶,以便和解息诉。
(三)侥幸心理。怀有这种心理的人往住是因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太多事实和法律依据,欲借诉讼之机占点小便宜。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失误和人情关系上。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往往表现出证据多变、不牢靠、经不起深究的特点。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加倍细致地工作,对当事人讲明提供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晓以利害,当事人自会趋利避害,放弃侥幸的心理。
(四)坑骗心理。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往往是无理取闹,恶人先告状。这种案件的特点是原告人诉讼理由牵强,证据不实,且被告矢口否认。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要依法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清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诉。
二、应诉阶段的心理表现
(一)得意心理。持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如果是原告,则是对自己的诉求有充分把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但有时被告方也会有这利/心理,这是因为他们要么对原告起诉早有思想准备,要么是迫使对方起诉,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离婚案件中常有这种情况,比如夫妻关系不好,都预感到早晚要诉到法院,特别是第三者插足的,被告往往有意制造矛盾,使对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二)惊恐心理。持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多是被告,对原告起诉毫无思想准备,因此应诉时紧张、忙乱、手足无措。如有的离婚案件,或因婆媳关系不好,或因住房紧张等原因诉到法院,而被告一时蒙在鼓里,因此感到惊恐,应诉时感到丢人、难为情,在诉讼中有急于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要求。
(三)抵御心理。持这种心理的被告对诉讼都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但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由于当事人事先有思想准备,因此,在诉讼中往住采取稳住对方、拖住对方,躲避法院、赖账不还等办法消极应诉。
三、开庭至判决前的心理表现
(一)自信心理。主要表现是说话理直气壮,自以为是,双方当事人都感到自己的理由很充足。这主要因为他们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主观片面地看问题,斤斤计较。对于这种情况,最好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指出双方的对与错,严格区分责任,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畏惧心理。持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并不是畏惧法官,而是畏惧事实和法律,他们自知自己理由不很充足,所以会拉关系、送财物。法官应细心发现和掌握当事人的这种心理,保持清正廉洁的态度,用事实来揭穿他的错误做法和想法。
(三)自卑心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被告一方,有的因自尊心受到挫伤而自卑,有的因软弱无能说不出理由而自卑,有的认为自己胜诉无望而自卑等等。对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法官更应当注意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严明。通过法院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当事人振作精神,树立信心。
四、判决后的心理表现
(一)报复心理。个别当事人败诉后产生一种强烈的报复心理。有的是向对方当事人发难,有的是向证人发难,有的是向审判人员发难。他们之所以产生这种心理,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官司的输赢是法律决定的,而是把一些原因归罪于某些人身上。
(二)抗衡心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二审或再审诉讼之中,这时的当事人已把矛头主要对向人民法院,采取上告、缠诉等方式与法院抗衡,有的一闹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不仅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也影响人民法院的声誉。对这种当事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属于执法中的失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如属于当事人无理缠诉,决不能作无原则让步,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三)消极对抗心理。主要表现为一种抵触情绪,以静默的方式表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不懂法的一种表现。对此,要耐心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讲明判决的理由及救济方式,如对处理不服,可以依法上诉或申诉,以防止无理缠诉。
作者: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