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和谐
丹尼斯在<权力论)中曾说:“我认为,不应把权力本身视为一种资源,而应视为由参与者为了产生效果而对资源的动员”。在丹尼斯看来权利不但是资源,而且还是带有目的性的资源。 英国政治哲学家格林也认为权利的性质……不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而是相反。权力是为了实现效果而人为制造的手段和权利实现的一种代价。马克思虽然没有正面回答权力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但他认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设计和行使都应该符合归属主体的利益。权力作为一种自立之物,一旦产生,不但有十分强烈的独立性,而且会有一种自我膨胀的本能,对其所出——权利——构成相当的威胁。权力没有制约,必然走向腐败。
笔者认为对权力的制约可有三种途径:(1)权力制约权力。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权力,互相间制横。可见权力虽然由国家来统一行使,但要成为合法有效的权力,必须分立为多项,并相互制衡。对权力的制约,其实不是目的,权力之间制约的理性设计固然有使权力自身运行更合理、有效,正当的作用,但此实为表象,防止权力的恶性膨胀,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权利被蚕吞。在一定的时期内,权力和权利的总和是一定的,的重要途径,特殊情况下,就只能通过革命来重新定位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总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正是宪政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二者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国家权力的从无到有,公民权利的逐步退却,以至发展到被国家权力蚕食,鲸吞;再到,近·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市民社会力量的增强和对政治国家的对抗,到现在我们为建立大社会小政府而进行的努力,都无不体现了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的回归,最后完全融于公民权利的历史进程。
作者:田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