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看,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其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三是公平责任原则。该案中,被告李某即李某能避免而放任其药水飘到张某西瓜地里,致张某的10亩地西瓜苗大部分死亡,存在过错。
二、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看李某的赔偿责任。一般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中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它们都属于民事责任中赔偿的对象。张某西瓜苗大部分死亡,属于间接损失,是法定的赔偿对象。但本案中,张某为取得西瓜收益而投资的西瓜苗和化肥费用,不属李某赔偿之列,因为即使李某不侵权,这两种费用也不可能收回,它不属于李某侵权的结果。
三、不可抗力与本案赔偿责任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已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之后,再发生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即使是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如果当事人违约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并非免除所有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严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