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是从事养鱼的农民,他和县城一家超市订了一份购买鲫鱼的合同,约定8月15日前,张某提供100公斤活鲫鱼给超市,张某在8月10日将100公斤活鲫鱼打上岸放入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里养。同时张某催促超市尽快来提货,超市提出因其库存的鲫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到了8月15日,超市仍未来取货,9月初,因连续几天降大雨,导致张某存鱼的水池涨满并溢出,鲫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损失计 50余公斤。
【分岐】订货人未按时接货由谁承担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超市违约,导致鲫鱼不能及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超市全部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超市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因为未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所以张某自己也要承担部份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超市没有及时受领活鲫鱼,构成违约,风险转移买受人。
同时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没有尽到减轻损害义务,因为在暴雨来临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加高水池,铺设鱼网等,尽量防止鲫鱼蹦走。张某未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所以张某自己也要承担部分损失责任。九江县人民法院 陈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