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暴拿着带虫子的药丸到兴城市药监局投诉,药监局随后展开调查,确认兴城市中医院自制的中成药“润肠丸”超过保质期,因存放时间过长,里面变质生虫。医院又将这些过期的药修改了批号,变成了没有过期的药品,继续销售。根据检验结果,药监局认定此药为劣药,中医院因销售劣药而受到药监局的处罚。
医院被处罚了,但李春暴一直没有得到令他满意的说法,于是在2003年9月,他将兴城市中医院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的兴城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后认为,兴城市中医院将过期的药品出售给患者,主观过错严重,出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导致李春暴必须用注射代替口服药,给李春暴精神与肉体都造成了极大伤害,鉴于此,医院应当给予李春暴物质上的抚慰。兴城法院判决兴城市中医院赔偿李春暴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还认定医院出售过期的药品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决医院双倍返还李春暴的购药款5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宛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