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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经常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而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接受送达人的邀请,其他见证人也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2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即便如此,上述的留置送达办法仍存在问题。这是因为送达回证上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又否认收到诉讼文书,送达人自己在送达回证上所记明的情况能够证明诉讼文书的送达吗?显然不足以证明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由于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往往是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明知自己理亏,必定败诉,但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经常以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未收到原告起诉书或法院的开庭传票为由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首先就要审查一审法院诉讼文书是否送达。由于前面谈到的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协助、送达人自己在送达回证上所记明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诉讼文书的送达,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的裁决就存在程序瑕疵,二审法院可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这样一审法院的劳动就会付诸东流,被告的不正当行为一时得逞,而原告对一审法院的不满亦不可避免,这无疑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如果按照上述办法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是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则更大,它将直接导致裁判文书无法生效和执行,使得对方当事人经过法律确认的权利迟迟不能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

    针对审判实践中留置送达所出现的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从实际出发,笔者建议,如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协助的情况,可参照《民诉法意见》第88条之规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张贴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有条件,可将张贴情况用影像设备拍下来存档,以备日后核查。笔者认为,这种送达方式便于操作,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只是简单地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弊端。这种送达方式亦适用于受送达人为公民,送达时其不在住所的情况。

钱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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