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现行送达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民事二审现行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委托送达,此为当前主要的送达方式,接受委托法院一般为原审法院。该种送达方式增加了原审法院人力、物力负担,使本已业务繁重、经费不足的基层法院更是雪上加霜。由于文书从二审办案人员到受送达人要经过数次转递,送达时间相对较长,也影响了诉讼进程。第二种是直接送达。由于二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距离二审法院相对较远,二审法院送达往往既不方便也不经济;加之经济交往频繁、人员流动性较强,二审法院往往要经过数次送达方能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此一方面使二审法院在经济上不堪重负、人力上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还使案件往往在送达环节被耽搁,影响诉讼进程。第四种方式是邮寄送达。该种方式适合于原审卷宗中有当事人签名认可的送达地址的情形。但此种方式的最大弊端是费用过高。以某内地某中级法院为例,该院2008年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125件,涉案当事人共有7658人,如果邮寄送达则要花费邮寄费321636元(42元?件×7658件=321636)。即使有半数当事人需要邮寄送达也是一份不小的开支。从构建节约型社会角度而言,此种方式不可取。第五种是公告送达。对于当事人地址不详而无法找到的,二审法院只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实践中以该种方式送达的文书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极其罕见。一定程度上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种方式送达由于要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因此,公告费用往往也成为二审法院一项不小的开支。第六种是电话通知。该种送达方式并未为法律所确认,但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适用此种送达方式一般二审法院依据原审卷宗中显示的当事人的电话号码试探性地通知当事人应诉。对于当事人均按时出庭的,二审法院则按既定方案按时开庭;对于有的当事人故意或因其他原因不到庭的,二审法院则要选择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此种送达方式虽然简便,但无法律依据,对于接到通知而不到庭的当事人二审法院也无任何约束措施。往往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讼累,还耽误了审限。
二、对策
笔者以为可以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新的送达方式--电子信息送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经济水平的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已经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电话、手机、电脑已经日益普及。据统计,2008年我国电话普及率为19.9部/百人,移动电话为47.3/百人;2007年互联网用户数近2亿。此为在审判送达领域建立全新的送达方式提供了物质基础。所谓电子信息送达就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将送达内容从始端(法院)送达到终端(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要实现电子信息送达需要法院建立专门的电子信息送达始端设备。将要送达的内容通过始端设备向当事人发送,并留存备份以备核查。电子信息送达的途径可以是语音送达即通过当事人的电话、移动电话等设备向其送达语音内容;也可以是文字送达即通过当事人的手机或电子邮箱向其发送文字内容。实现电子信息送达的前提是原审法院在向二审法院报送卷宗时要提供由当事人签名认可的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当事人为单位、电话或移动电话经常用户、电子邮箱拥有者等,对于家庭困难或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则不宜适用。此种送达方式的缺点是信息易失真,针对此可在科学技术层面加强研究开发以提高保真度,同时也可在操作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确定已经送达但受送达人声称未送达的,可在程序上不按已经送达处理,但应强制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以督促受送达人尊重此种送达方式。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