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其他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等文件,这就为存款银行协助查明单位账户与存款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现实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强制执行法时,规定银行协助查明单位其他存款账户的义务,银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银行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而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另外,民事执行财产难找还与单位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有关,在单位的会计、审计、财产评估等事务中,会计师或者审计师有时会出于某种利益的需要,作出不实的会计、审计账目记载;其他财产评估、鉴定机构,有时也会出具失实的财产评定报告。因此,立法应将上述这些机构的真实义务予以延伸,规定因上述机构的过错而出具虚假记录或者报告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债权人也有权在其债权因上述机构的过错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在遭受损失的范围内起诉要求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