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公告是一项非常严厉的执行措施,实践中不能将不能执结的案件都采取有奖举报公告,而必须慎重对待。
作为执行主体的法院,应该首先采取现有的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当采取这些措施都不能执结案件时,才考虑有奖举报公告。执行权是为救济申请人的私权而设立的公权力,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和申请人申请发布有奖举报公告是当事人主义的体现。并且有奖举报公告这种措施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尚处于探索阶段,是否采取这种措施,应该由申请人考虑利弊后自行选择,公告费用、奖励费用,由于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产生的加大的费用,所以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情不同、案件标的大小不同,奖励金额怎么确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采取有奖举报公告这一措施的条件有以下七条:
(1)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有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行为义务。(2)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自动履行,且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4)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调查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执行,不足以清偿债权人。(5)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明确表示要求采取有奖举报公告的方式、范围、期限,并预交公告费。(6)必须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将要对其拒不履行行为发布有奖举报公告。不能告知者除外。(7)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查找其下落,必要时可使用有奖举报公告。
以上(1)至(6)条必须同时具备,法院才可发布有奖举报公告,第(7)条作为例外应与前(1)至(5)条同时具备,法院方可发布有奖举报公告。
张占林 王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