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生:论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与职能
发布日期:2009-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题:论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与职能
时间:2006年3月28日
地点:政法大学学生活动中心208室
主持人:
各位老师,我们学术沙龙现在开始,我们今天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云生教授给我们做学术报告,院里面也决定从我们这一期开始,准备实行一个新的制度,下一次讲座的时候,争取由我们法学院新科教授、副教授来展示一下他们的才华,以后形成法学院的制度,以后我们新科教授、副教授在被我们评选以后,也给老师们做一个报告。今天是由陈云生教授给我们做一个报告,陈老师最杂是我们北京老政法学院毕业的毕业生,后来念了知名的宪法学家张有余先生的博士生,是中国宪法学界第一个博士生。陈老师长期从事宪法学的研究,出版过像宪法人类学,宪政思潮,司法审查,反酷刑一些专著,陈老师现在也是带博士生,包括现在也带博士后,所以如果在座的博士如果愿意再继续学习,可以到社科院跟陈老师念博士后,他也想通过这个方式跟大家有一个交流。陈老师今天做报告的主题叫论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和职能,陈老师做一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二十分钟的主题报告,剩下的时间大家可以提问和互动,下面我们用掌声欢迎陈老师给我们做报告。
陈云生:
各位老师,下午好!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做一个学术交流,对我也是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今天我想讲一下关于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与职能这样一个问题,这样一个问题来讲,至少在我们宪法学界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就是在宪法学长期关注的学术领域,对这样一些问题基本上还鲜有很深入的研究。据我所知,华中宪法学者去年已经在率先探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今天的范围要稍微扩大一点,就是在这方面有一些想法,有一些看法,但是没有什么把握,我已经做了大概7、8个月的时间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很成熟,写了一个稿子也就是5万字,挺难受,说文章长一点,说专著又短一点,只是一个初步的开始,所以今天利用这个机会,也向各位老师,在座杰出的专家们请教。
说起新启蒙运动它是和新蒙昧主义思潮相联系。在世界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有一些学者关注,他们认为在世界上已经出现了一股强烈的世界性的新蒙昧主义思潮,新蒙昧主义思潮主要的表现,各个学者看法不一样。西方的学者大概认为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就是超自然现象,大规模、大范围的传播和流行,这是一个方面;第二方面就是科学和理性遭受大规模地冲击和诋毁;第三个方面就是传统的有神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复兴。其他的方面,还有人“有神论”对立的“无神论”的立场上还有另外一些看法,特别是在中国就认为有神论对某些党员干部思想的侵蚀日益严重;另外就是学者中间“吃教”、“媚教”现象屡见不鲜;青少年思想状况堪忧;广大人民群众中宗教迅速传播;另外海外宗教势力形形色色的渗透活动也有所加强。这方面从各个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总的趋势认为当代宗教蒙昧主义复兴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思潮,作为这个思潮已经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就是我们在传统上,至少在西方的发展史上,自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在西方发展史上长达1000多年这样一个蒙昧主义时期,主要是指封建专制和基督教神学控制着西方,这是典型的蒙昧主义。从13世纪到16世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主要针对就是把人从蒙昧主义解放起来,当时的启蒙运动,包括我们大家都熟知的自然法学派法学家们所倡导的理性、科学的精神,都是针对当时的蒙昧主义发起的。
现在又出现新的情况,就说明自然革命成功已经有300、400年了,我们已经生活在科学、理性的时代,怎么现在又会出现这样一个新蒙昧主义呢?为什么又需要发生一场新的启蒙运动呢?对于这样一些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关于这方面的原因,已经在国外做了各种各样的分析,这里面也有传统的关于宗教一些问题,也有一些是比较新的看法,就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遭到挫折以后,一系列事变引起对宗教的兴趣或者是蒙昧主义的回归。这方面的原因,因为时间的关系就不展开说了。
面对这样一个新蒙昧主义思潮的回归,或者是复兴,在世界上各国也出现了一些反向,就是有一些世俗的人文主义学者,他们针对当代新蒙昧主义发起一场新启蒙主义。这主要是在美国首先发起来,在美国早在1980年世俗人文主义者他们就有世俗人文委员会,他们出版了大量的学术刊物和专著,许多社会学者、自然科学、出版型专家都出版了。到2000年5月25日在全球又发起了一个新的启蒙运动,当时这个启蒙运动有很多诺贝尔获奖者参加这个新的倡导,所以对于这样一些问题,我们中国也有一些人文主义学者,主要是历史学家关注这个问题,他们对这方面做了一些研究,而且他们积极支持西方新启蒙运动一些做法,甚至有人欢呼,高呼让我们张开翅膀,张开双臂,呼唤新时代的启蒙运动,在我们国家历史学家也比较强烈。相反我们法学界,特别是是宪法学界对这方面还没有很大的关注,这个问题我觉得他们可能从学科立场上,学科的视角不同,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单纯就新启蒙运动和人文主义运动这方面来讲,我觉得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首先认识宪法、宪政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因为新启蒙运动在我看来不单单是思想上的斗争,不是简单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斗争。有一些学者倡导,包括我们政治上决策人有人讲有神论,无神论无人讲,这不是单纯讲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深层宪政的问题。我们从宪法学的立场上来看,我们认为广义上的宗教这样一个产生,有一个深刻的社会背景,有一个社会的基础。这些东西和我们社会进步,和我们自然科学领域飞速发展,它的进步不是同步的。我们科技领域现在我们可以探索到太空,我们在微观领域可以看到非常微观的质子、介子这样的领域,我们的信息科学已经发展到非常惊天的程度,但是就人们的信仰来讲,就人们的思想来讲,仍然存在过去我们在宪法学、民族法学、宗教学这样一些社会学的长期理论认为我们社会还长期滋生和产生蒙昧主义这样一个土壤。针对这个土壤来讲,结合我们社会的进步来讲,我们当代的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来讲,我们对科学发展给予很高的关注,就是对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无论是无理上实际上都有很大的关注。但是在社会领域,在我们关于人们思想深处社会基础方面,无论是投入或者是关注程度上都显得不够。我们现在当代出现的新蒙昧主义可以说也绝不是一种偶然。说我们现在已经是理性和科学时代,为什么还会这样?实际上我们长期在这方面,就世界范围来讲,就是社会改造、社会改良、社会进步这个领域人们普遍关注不够。就拿中国来讲,我们也是自90年代以来,就要不要法治的问题刚刚起步,至于宪政的问题就更晚了,还要不要宪政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公认,现在有政治上的种族认识,包括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宪政是一个非常敏感,不能在中国搞的事情,甚至把搞宪政和我们现在党的政治体制变成冲突,由于种种的原因,从我们宪法这样专业的立场来看,我们认为当代启蒙运动,不管人们对它持有什么样的看法,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即使我们完全赞同承认,但是我们从我们的专业立场来看,从我们法学的立场来看,绝不仅仅是单纯领域的斗争,绝不仅仅是宣传反对有无神论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心理基础,社会结构,需要认真进步和改良的过程,所以这方面我觉得在这个问题认识上又和一般学者认识上稍微不同,这方面我们应该予以强调。
另外我们和人文主义的不同看法还有一个区别,就是我们可能不太赞成他们把现在新启蒙运动和300、400年前西方启蒙运动划等号,那个时候需要大规模解放人们的思想,现在蒙昧主义我们也需要发动像以往那样一种思潮,一种新的启蒙运动。我觉得应该看到我们的时代,那个时代基本特点就是神学、经验哲学和封建王权结合起来,他们占社会的主导地位,那个时候先进的一些思想,绝对属于异端的地位,是绝对不能在社会上存在的,而我们现在变了,我们在世界范围来讲我们毕竟是科学和理性占绝对主导地位,新蒙昧主义回归虽然由来已自,但是并不是占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即使赞成倡导发生这样一场新启蒙运动,但是应该说和以往300、400年前的启蒙运动有所区别,这是一点认识。
另外一点认识就是我们对新蒙昧主义的认识,我们宪法学从我的立场来看,包括宗教信仰体系在内的一种制度基本有哪些敏感性?大部分的人文学者都是思想斗争的过程,所以他们大幅度提出要倡导无神论,批判有神论,他们要进行这样一次思想上的交锋和斗争。但是从宪法学界来讲我们法律上看得更广一些,就是信仰体系和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一个思想领域的斗争,必然要牵扯到与这些思想体系相关的民族、国家这样一些实体的政治关系,所以在这方面来讲,我们倡导新启蒙运动就是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分寸和把握。就是说在我们看来作为宗教来讲,因为它常常被某些国家、地区或少数民族用来达到政治上的诉求这样一个工具,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对待宗教问题应该特别加以说明。所以我们特别强调认识到这种归属性和依赖性,我们认为宗教政治化或者是政治宗教化,将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所以思想领域的斗争不光你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一定要特别小心,不要触碰到宗教政治体系已赋的实体,它的政治、国家、民族这样一些基本的信仰和归属感。我们看到人文主义学者他们提出新启蒙运动,或许在这方面步子比我们迈得大一点,好像胆子比我们大一点,我们觉得这方面应该更谨慎一些,因为我们有一些教训,像前苏联的解体,从经济、民族、国家的政体学者都进行过研究,但是重要的原因就是宗教问题。因为前苏联大部分都是信仰基督教,在苏联基本上是全民信仰的体系,可是后来苏联建设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就是用比较简单的手段、办法来和宗教斗争,取消宗教活动等等,表现一些极左的简单化动作,结果把广大信教的民众,把社会主义政权基础打垮了,所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教训。我们认为无神论学者在这方面不知道是不是对问题看得更宽一点,对这个问题处理更慎重一些,这是一个方面。
再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对宗教信仰这样一个体系来讲,我们应当把和一些少数民族,或者是边远山区,事实上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普通民众,他们万物有灵的信仰,还有家族性的信仰这样信仰应该区别开来,不应该简单和巫术、迷信混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本身也应该是非理性的信仰体系,非科学性的信仰体系,但是这是有区别的。从这一方面来讲,我们觉得对当前蒙昧主义思潮的回归以及新启蒙运动的倡导,我们宪法学、法学应该比较密切的关注。而在此期间,我们也应该使我们的关注建立在一种更科学,更理性,更符合国家法治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我觉得这是我们和他们有所区别的一方面,关于背景方面我想做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
二、当代新蒙昧主义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的冲击。
这个问题为什么说宪法应该关注新启蒙运动?因为这个事情,我们不简单认为它是思想领域,有神论的思想体系和无神论的思想体系简单的对比,实际上关系到宪法上的根基。关于宗教问题这样一个宪法学上长期以来树立的观念就是政教分离。政教分离这样一个宪法原则驱使我们对蒙昧主义的关注,这种新蒙昧主义事实上或者是潜在的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造成了直接的,或者是即将造成更大的一些冲击。所以宪法学界我们理所当然应该关注这些方面的实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看新蒙昧主义对政教原则,首先从国际来看。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个传统的大宗教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复兴这样一个发展趋势,有一些发展成为宗教复兴运动,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原教制主义的复兴,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反恐战争以来对阿拉伯世界活动经常看到,我们对阿拉伯世界原教制主义不是很熟悉,我们借到的资料都是西方基督教世界来研究,因为这样的学者、政治家他们或许对伊斯兰教这样一些民众和信仰体系有着某种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敢冒然相信他们资料分析和评论,而对阿拉伯原教制主义的复兴,像本拉登等等,由于语言的问题,由于资料的问题,我们实在不敢在这方面冒然做出决定。但是我们对于西方的,对于美国的,对于欧洲这样原教主义回归的问题做一些比较确定的研究。在西方传统宗教里面,19世纪20年代,在西方基督教信仰体系里面又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体系,它的思想就是反对自由主义的神学,资本主义的神学把结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原来基督教神学,主要是《圣经》做出新的解释。原教制主义他们反对这样做,他们主张应该按照《圣经》这样一些原意来解释这样一些思想,主要是早期的教育,特别是《圣经》旧有的教育,因为《圣经》旧约和新约差别很大,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看《圣经》旧约,对不同的信仰又是杀死,又是消灭,他是采取这种极端的态度,而新约就是崇倡容忍主义,基督教主义主要就是维护旧约,他们倡导就是耶稣复活,基督教第一次生就是玛丽亚所生,基督教第二次生就是圣经上永远没有谬误,就是永没有错误。原教植主义信徒主张恢复权威信仰体系永不磨灭,这是精神主义的神学。基督教神学在美国,本来美国是一个信教的国家,因为美国的教徒是英国的清教徒不堪忍受才逃跑的,本来是宗教反叛和斗争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势力,在美国的宗教并不比他的邻国更好一点,主要就是基督教在美国是比较保守的这样一个教派。另外像我们大家都熟知的老布什总统、小布什总统等等都是美国基督教的信徒,所以在美国来讲它有着传统的宗教,有的历史学家甚至说世界上再没有哪个国家社会比美国社会更宗教化了。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在美国宗教信仰体系很强,包括军队、学校、监狱等等都有,包括总统更是这样,访问中国都到基督教堂。因为美国就是一个移民国家,特别是早期英国清教徒,美国在最早的殖民地时代,13个殖民地有9个殖民地就建立关教,那个时候还不是美国的概念。
这本来没有什么稀奇的地方,但是问题就是美国基督教,特别是俯临派的崛起和保守派,就是当代原教制主义突出的表现就是保守主义宗教势力和保守主义的政教势力公开联合,这种公开联合就是对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触及。所以我们这方面要特别加以关注。在美国,他们在早期的时候,由于宗教不太宽容,州的立法都包括支持宗教这样一些立法,美国著名的革命家我们叫做制宪先父,像这样一些著名的学者在美国倡导过宗教自由主义,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述。有一个宪法理论的观念在美国非常流行,在我们国家还不是很熟悉,这个理论我曾经也写过一些小文章,不是太引起关注。就是在美国的宗教信仰,宗教自由主义这样一个倡导的宪政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宪法问题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就是说我们法学教育里面,包括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包括老师,我们社会上,政治家、法官都把某些权力看得很脆弱,而本身的价值又很高,所以我们一再要强调对权力的把握,只要也上到宪法权力我们就特别强调要切实加以保护,所以这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形成一种职业的思维模式,就是对权力一定要保护,而且保护要有机制,这是传统的看法。但是也有另外一种看法,就是你一再强调保护,但是你这种保护到底给公民带来什么切实的实际利益。如果你反过来看,把一些问题排斥在宪法保护之外,把它变成一个非政治化的,变成一个私人自治的世界,那个时候可能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个里被后来一些学者归纳就是宪法清理某种意识的排除,他们认为宗教问题就是一个最适合把它从宪法中清理进来,最应该回归的。不管宗教教派有多么大的分歧,但是只要在教义之内都很好解决,不管怎么复杂,哪怕出血都好解决。
最可怕的就是宗教问题政治化,如果国家政治上的分裂,国家的对抗和宗教问题结合起来,国家的分裂和对抗变成一个宗教上的分裂和对抗的出现,这个问题就最可怕了,无论是对宗教还是对政治都是非常可怕的,所以他们强烈主张把宗教问题在国家回归历程上回避,完全变成一个个人私事。这一点来讲,从最早美国制宪先父写的回忆录就确定的,后来美国一系列宪法案例当中,最高法院都予以说明。比如说学校里面的祈祷问题,有一些学校强迫祈祷,有一些不信教的学生不愿意祈祷,学校说你不出声可以,你可以默默祈祷。另外有一些学校每周要公开进行有神论的宣传,最高法院都做出了一系列的严判,在美国已经牢固树立政教分离这样一个宣传。所以在这种背景,这种理论基础,刚才我所说的宪法理论最终就发展成在世界上公认的,不仅是美国,许多国家都确定了政教分离,就是把宗教问题从宪法中排除出去,就是国家不介入,政府官员也不介入,你也不介入宗教的事务。比如说美国宗教要求财政补助教士,宗教团体可以享受免费待遇,但是你不能说支持哪个政派的选举等等,你完全是你自己,宣传宗教你可以在你家里进行,你可以到教堂去,但是在公开场所,在学校里面不可以,这就是用排除功能把这个排除在外,后来产生大家公认的在宪法史上最少的争议。
但是现在20世纪,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社会主义运动遭到解体,就使得美国霸权主义极大的释放和扩张,原来两军对垒,现在变成单军,美国称霸世界这样一个政府扩张,势必要在国内政治做一些调整。国内政治做调整最大就是他们向宗教保守势力进军,宗教保守势力又向政治保守势力寻求帮助,所以才有布什政府这样一种我们可以称作宗教政治蒙昧主义的政府产生。也就是美国总统,小布什总统当选,在很大程度上第一次当选其中40%的的票都是基督教某种宗教势力得到的;第二次当选就是选举之前6小时,基督教向全国发出500万分的投票指南,以宗教的名义发的指南,500万选票对于美国总统来说至关重要。在中东发生了斗争西方把美国模式输入进去,但是发生了致命的措施,他没有顾虑到宗教上非常敏感的问题,可以说他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在错误的国家发生战争,现在美国现在越来越人治,战前很多有识之士都提醒过他,在宗教传统这么浓厚的国家发生战争,怎么可以避开民族宗教感情,所以这样一些问题现在可见预见,在伊拉克越陷越深,他的失败一点也不亚于越南。这一方面来讲,再发生这样一场战争,包括欧洲一些国家参加,就是在伊斯兰世界,阿拉伯国家造成民族一种屈辱性的挫折,所以这一方面来讲反过来就造成了一批保守主义国家,比如说伊朗总统,还有其他的阿拉伯国家相继出现一些保守宗教主义。本来经过这几十年发展,一些国家民主化已经走得很远,也走得很好,像土耳其等等都有显著的进步,现在美国通过这样一个宗教性的运动和政治上的结合,这样一场战争,就造成很浓重的问题,就是使这些中东国家保守主义势力上台,为了得到支持一定要得到保守宗教势力的支持,所以这个潜在的结果已经显现出来了,这是一个方面。
我们再看看欧洲,欧洲近两年发生的事件非常关注,就是在丹麦《日尔兰邮报》发表12幅讽刺伊斯兰教先默罕默德的漫画,现在都在声讨,而他们以宗教自由保护的理念来解决。这也是表现出很重要的一个严重的事态,实际上也是宗教蒙昧主义在西欧的表现。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这个发展无论是当时国还是有关的国家,还是伊斯兰世界对政教分离的冲击,这些方面必须引起我们强烈的关注,这是从国际方面来看。
从我们国内来看也不能说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这方面国家也有很多一些表现,这些方面的表现在报刊上都已经做了点评,比如说有一些报纸说到在我们国家有一些领导干部坐着公车到寺庙去烧头香,那都是要付钱的,少的要几千,多的要几万;还有市委书记靠算命先生指导工作,每一次要做决策找算命先生算一算;还有的纤维领导班子在纤维机关大院内埋符咒祈求升迁;还有的国家机关建办公大楼要请风水先生选址;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旅游业和经济的发展,介入或直接参与宗教神像制造和开光活动,甚至动用公共资金收购、经营有关的宗教场所或设施等等。甚至有的法院还请佛家来当陪审员,本来佛家人是跳出尘俗,如果有关宗教的案件还可以,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名义上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但是这样处理是不是得当也在探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两方面来看,现在宗教政治蒙昧主义已经对政教分离产生冲突,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特别是我们对于宪法、宪政和法制的问题。
三、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与职能。
这里面有四个问题的内容,我不想展开,因为涉及面太广。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下,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大家都比较熟悉了,也没有什么新的东西来谈,所以这方面就不主要讲了;第二方面就是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坚守政府公共权力行使的底限。这一部分我初步写了一下,本来想发表,但是后来报纸编辑不感兴趣,包括人民日报一看这涉及到宗教问题太复杂,太敏感了。我们现在有两种非常矛盾的诉求,我们民众为了改善生活,国家政府为了尽快解决国民总体实力,把自己传统上过去强调的有限政府这样一种理念现在又向全能政府扩张的趋势,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腾飞增长,为了增加GDP可以做任何的事情,而普通老百姓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他们有时候也容忍,甚至是容忍一些政府做一些事情。比如说利用大规模宗教造像、开光,变成旅游产业涉及到宗教事物,在我们国家都是禁止的,但是现在有一些地方迈的步子很深,这样涉及到我们制度理念的问题,我们究竟是建立一个全能的政府还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我们政府要不要限制在他的权力政治底线,我们觉得还是要有这些权力,在这些权力里面他可以充分自由裁量权,可以做自己的事情,但是不管有多大的裁量权,不管有多么良好的意愿必须要守法,在我们国家还是存在这样一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不深入讲了。
第三方面是充分认识宪法的教育职能,强化对公民国家一体化的教育。这一方面按照国家宪法学当中是长期被忽视的,我们传统的宪法学大部分都是学如何解释界定和宪法上都是传统的问题,比如说国家的机构,国家的政体,公民的权利诸如此类的,就是把宪法看成是一种单纯的工具,当然是一种工具,但是宪法绝对不仅仅是工具性的价值,就是解决国家重大的政治事故,社会事故的同时,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教育群众,这一方面我们还不是很强调这个意识,宪法是有压制的法律实体,教育是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为什么要和新启蒙运动说到国家一体化教育,我们基本理念是这样一种理念,就是我们在现在是一个宪政的国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在这个国家我们可以容忍、包容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包括宗教的群体,也包括信仰这个宗教和信仰那个宗教的群体,信仰同一宗教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群体,还包括一些不信样宗教的群体,就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来说就是两种分明的思想体系,宗教就是有神论,对很多的问题看法不一样,你们的幸福他们认为是主的恩赐,是上天恩赐,或者是我积善修德,这是现世的一种灵魂报应,如果我遇到挫折遭到失败,那就是恶有恶报,或者是天罚天谴,或者是神罚。而无神论就认为是我自己运气不佳,或者是环境不好如此等等,这就是很正常的,因为在现在社会国家还没有一个高度理性化,有广泛的民众群体,这是一种自然,这是民众主体多元性,这是我们社会不得不承认,而且还要利用这样一个宝贵的社会资源。但是当我们一提到宪法、宪政问题上,你不能说宪法宪政问题还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我们宪法、宪政确立的原则需要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过去政治领域里面强调的是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一切听从命令都是服从性的,而我们现在讲宪政一体化,就是在宪法所确定的一些基本的价值方面,在宪法所公认的一些政治理念,道德理念这些方面来讲,我们组织可以找出来、抽出来一些社会公认的,宪法无论是在条文里面还是在暗含里面都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我们既然说宪法是人们在一定特定的条件下取得共识而达成的这样一种法,就为社会确立这样一个比较规范的价值体系。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为什么老说宪法实行不理想?有一些宪法规定没有到位,特别是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现实当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异化了,已经和我们宪法的精神和传统渐行渐远,已经变成另外一种政治实体。这样问题又提出来了,宪法明文规定,大家也认识到了,为什么执行起来和宪法原则又相差那么远,这里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宪法软势力的问题,就是对国家一体化这样共同体的问题。我们在这个问题,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强烈的意识,就是宪法上确立基本的理念,基本的原则,基本的体系,观念体系,那是我们全社会必须要认真领会和执行,这是一个方面。如果这个方面我们走得差了,我们不注意建设这方面,所以我们一再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但是实际上达不到这样一个目的,因为我们在社会上缺乏这样的社会意识。社会一体化的教育在西方宪政史上已经是很重要的方面,它关系到宪法实施的基础,所以对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解决。所以在我们这样多民族,多社会群体,多种民族信仰和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度来讲,我们可以允许人们在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里面,在自己的信仰体系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念和观念,但是我们在对待宪法所规定的,或者是所确认的这样一些基本共同的理念方面,我们没有选择。比如说国家的统一,在民族的复兴,在国家发展目标,在国家的归属感,这些方面来讲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不注意在这方面教育,我们要在这方面研究,所以造成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上宪法为什么重视不起来,为什么宪法没有成为真正的根本大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这方面我们觉得要在公民强化一体化教育。
第四方面是比较偏的问题,就是充分认识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职能,强化全社会对主导意识的科学认同。这个问题我觉得也是没有得到认真关切,甚至没有得到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光是社会上,包括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一个刚性的问题,而宪法它的规定就必须要执行,不存在宪法可以采取随意的态度,宪法作为一个规范的体系,它首先是一个确断性,包括国家立法已经立了就要执行,国家司法做出的判决就是确断性,判败就败了,哪怕判错了。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行政法规都是行政命令,也许是错的,但是一旦做出来,我们认为它就是确断性,只能导入另外的纠正机制来纠正,不能采取随意的改变,必须通过正规的程序来纠正,宪法首先是确断性,宪法规定的东西一定要执行,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是我们只认为宪法是一个规范来执行,这是错误的,宪法还有另外一个职能就是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这个系统对于我们贯彻宪法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宪法为什么贯彻不下去,就是一些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中间直接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在确断性的角度来看待宪法,而往往是从非确断性的立场来看,所以社会上长期流传下来一些传统来看待这个事情。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来讲,造成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在宪法上对非确断性的系统我们长期以来,在政治界来讲,我们在司法、立法,在行政上不注意,我们法学家们,特别是宪法学家也不在这方面进行总结和概括,所以作为一个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我们国家没有强烈的基础,还没有生根。这个问题就牵扯到什么问题?就牵扯到新启蒙运动,就是作为宗教信仰的问题,作为社会各个方面的人士对问题都有很多的看法,但是在一个宪法所确认的确断性价值评价体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不管社会上怎么认识,宪法确定的确断价值体系要社会一体,如果没有就要通过教育或者是通过实践,我们来纠正他,来教育他,来强化他。对于非确断性教育体系,我们觉得我们国家还没有作为很突出的问题,所以这方面也有必要来强调一下。因为非确断性社会价值体系关系到宪法实施的背景和社会学的基础,一个显见的却很容易忽视的事实就是宪法不是天外飞来之制,也不是虚幻飘渺的,宪法是人类在近现代最伟大的,当然在人们高级别日常政治、法律、社会中实施,另外一个常常被忽视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愿意重新尊重和实施宪法,宪法能够很好的实施,就能够建立健全发展宪制,宪法也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如果现实中人们并不认为宪法与自己有切身的关系,就对宪法不关心,是冷漠的态度,对宪法实施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重视和最大限度利用宪法,对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是宪法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关于宪法规定和确认性的评价价值功能对当前新蒙昧主义的认识和新启蒙运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迪,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宪法规定和体现是非确断性价值评价体系的高度的确认性。第二,是它的超然性。第三,是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宪法规定是很科学性的,但是边远山区他们认为一草一木都是有灵性的,人类不应该破坏他,所以一些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只捡掉在地上的树木来烧,从来不砍伐,因为他认为有灵,也许是一些愚昧的想法,但是环境保护效果是非常显著的,有一些大片原始森林就是这样保护下来的,但是现在这样一种科学观、价值观也可以做到,教育人们重视环境,不要说大规模砍伐原始森林,个别人乱砍乱伐也阻止不住,但是民众原始有灵的信仰,非确断性的价值体系对于保护环境事实上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作为宪法学界来讲应该注意吸收这种体系。另外就是反腐败的过程当中,当然我们现在反腐败除了党的纪律,还有国家的监察机关,还有司法。但是有的时候也不妨利用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源于宗教善恶有报的原则。比如说你贪污受贿将来恶有恶报,也可能在一些人的身上起到预防的作用。所以非确断性教育从我们的立场上来讲,不是完全采取批判、排斥的态度,我们应该有更大的包容性容纳一切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宪政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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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刚才陈云生老师演讲的宪法、宪政在新启蒙运动中的历史责任与职能,他有这么一种意识,就是说现在这样一种新蒙昧主义在思想界已经影响很大了,在我们宪法学界,在新启蒙运动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特别是在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我们这样一个宪法原则受到新蒙昧主义冲击的情况下,因缘这样问题的意识提出自己看法。当然他提出很多的概念,实际上以前我们也不是了解很多,新蒙昧主义概念也没有很好的来界定,所以我想可能在下面讨论的时候,大家有什么问题想跟陈老师进行沟通,看看谁有问题可以进行讨论。你能把新蒙昧主义的概念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陈云生:
新蒙昧主义是相对于旧蒙昧主义,旧蒙昧主义从西欧来讲就是中世纪,特别是基督教神学在罗马帝国后期确认在长期欧洲封建社会的历史中间和政权结合,造成一个很强烈的矛盾。蒙昧主义就是说它的根基辐射很深远,就是长期陷入神学的思想模式里面不能自拔,神性在社会上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人性,人的世俗化,人的本性这方面长期受到忽视。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像布鲁诺就是因为人性的思想被异端烧了,像哥白尼发现地球绕着太阳运转,本来是一个科学的体系,但是最后被迫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种了异端邪说,不然就被处死,这种就是典型的旧蒙昧主义。整个西欧发展史来讲,当然从社会学的立场来讲,是从思想,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但是思想领域是从神性到人性的回归意识,我想启蒙运动,人文运动,包括文艺复兴运动都是因为这个意识。大家知道现在在进行西欧的展览,为什么文艺复兴出现那么多表现人体的画作呢?潜在的台词就是人是世界的一个主体,应该人性得到发展,包括人体都是美的,人的灵魂是无价的,是神学背景下文艺复兴的表现,这是旧的一种蒙昧主义。这种蒙昧主义,随着资产阶级的评估,资本主义的建立,科学和理性,资本法学派最基本的就是理性,认为理性把人类社会一切都规划好了,包括法律,我们无非就是实现理性所规范的模式,所以理性和科学的发展,是从西欧的历史来讲。从中国来讲五四运动可以作为界限,五四运动就是倡导科学,至少在五四运动之前,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中国还是属于蒙昧时期,但是中国不是从这个立场来讲,是从社会角度来看,但是从思想角度既然五四运动打出科学这个旗帜,这本身就是对蒙昧主义的一种反击。总的来讲就是旧蒙昧主义的一种思潮。
新蒙昧主义是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它巨大的特点就是原教制主义的复兴,就是无论是阿拉伯世界,我们现在掌握的资料不敢用,但是从基督教世界我们可以用,因为基督教世界经过宗教几次改革,原来天主教经过自行教革命,已经大量现代化了,就是说基督教人士也不再固守过去《圣经》上,特别是旧约的教义,他千方百计把基督教的教义和世俗的生活,特别是现代科学的发展相结合,他有一个科学化强烈的倾向,这是基督教各派新教他们一个很重要的活动。针对这样的情况原教制主义他们反对回归,特别是旧约关于耶稣所生,真女所生,代死恕罪这样原始旧约体现的教义,他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坚持,在这样的价值观下面他们就一律倡导回复。有大量的著作就是叫《基督绕道》,专门倡导这个。所以这个时候在世界上相关带动基督教的复兴,在我们国家复兴也越来越多,在相关的理念,与此相对的科学、理性,批判、否定这样相关的思潮就发展起来,这种社会主义思潮就叫做新蒙昧主义。
提问:
陈老师你好,对你的演讲我有两点评论,不知道恰不恰当。你说的新启蒙运动,我觉得主要就是对人的发现。实际上中国的启蒙运动一个是科学,一个是民主,都是对人的发现,民主可以广义理解成自由、民主、人权、宪政等等这些,这是两个东西。我了解在目前中国语境下,宗教、神学也是对人发现的一个手段,目前的条件就是全世界多数人是有神论者,全世界多数的无神论者都集中在中国,这个时候通过发现神来发现人,这同样是一个启蒙,我觉得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走到宗教,也是一个好事情,通过发现神来抵制现在世俗对人权的一种压制,这是第一点评论。可能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在目前中国起的作用不太一样,这是第一点评论。
第二个评论就是中国体制目前是不是政教分离的体制。我感觉不是,它非常类似政教合一的制度,官方的教义是马克思主义,从小学到大学一直都宣传这样一个主义,和政教合一有一点类似。导致这种政教合一不是新蒙昧主义,而是目前党国不分的体制。所以目前的背景下,我觉得和西方新蒙昧主义以及新启蒙主义运动,他们之间的斗争有一点不太一样。
陈云生:
我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对你刚才说的这两个问题,你自己有什么评价?你表述这两种社会现象,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我能够理解,但是从你个人来讲,你对这两个现象简单说是赞成还是支持还是反对的态度?一个是当前宗教,一个是政教合一的问题,你认为前面的事情是好事,政教合一你的看法是什么样的态度?
提问:
第一个我已经回答,就是现在有神论在中国的传播,基本上是一个健康的,是一个好事情。绝大多数人是无神论者,这个社会是非常可怕的,虽然我自己还不是任何宗教的教徒。第二个问题就是对于目前政教不分的体制是来源于党国不分的体制,它的根源我想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这种是不太合理的体制,要改变的。改变这种体制靠新启蒙里面对神学的攻击,是没用的,是适得其反的。新启蒙里面宪政、人权这个价值,通过人们的思想,通过社会运动来逐渐改变,这是我的看法。我第二点可能没有明确,就是对于神学的一个角色。
提问: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你来定义新愚昧主义和新启蒙主义,在我看来好像是这样界定的,就是所谓的蒙昧主义就是以神本主义来谈世界就是蒙昧的,以理性的人文的角度去看的时候,就是启蒙性的。在这里面你又定义到中世纪其实就是旧蒙昧时代。但是我有一个疑问,中世纪其实是一个非常光辉的世纪,尤其是教会实体的哲学,到后来一直到汤德,他们很多的思想都是从中世纪发展来的。还有就是在中世纪时期并非是纯粹的神本主义立场,实际上是把古希腊那些理性主义和希伯来的启示来做,所以都可以从中世纪得到启迪。我回应我刚才的陈述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肯定会承认人的理性是有局限的,对理性所不能启迪的那一部分我们就认定我们对它的认知就是蒙昧主义的话,这种认定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新蒙昧主义,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中世纪的确确立的的确是政教合一这样一个社会,之所以会确立政教合一的社会是因为人本的东西在界越了神本主义的东西。然后又回到美国现代原教制主义和保守主义结合的政治模式里面,到底有没有冲突美国政教分离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政教分离模式它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的政教分离就意味着一个政治家他就没有任何宗教立场,或者说信仰立场,他也会意味着一个国家非公共权力的运作就没有任何的宗教理性的形式,所以在这里面我常常很困惑于,有很多人会指责保守主义可能冲击了美国的政教分离模式,但是在我看到美国政治运作当中,我觉得它的这种宪法原则是屹立不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