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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佑:近代法制与中国社会转型的互动(下)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在晚清“政”,还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进步的代价异常昂贵,法律、法规常常扮演意识形态的零售商, “纸上得来终觉浅”订立人民的权利与各式法规并不难,难的就是如何践约,如何取信于民。就宪政建设而言, 1908年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如果光从文本上看,的确是物换星移,政治进步颇多,其实,1946年的国民并不比1908年的臣民更自由。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胶执于孙中山的遗教,既治党,又治国, 党、国不分,借“政”, 不顾人民的宪政呼求, 一味高喊“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贩卖一党专政,尽管他们所宣扬的法西斯主义同希特勒所鼓吹的那一套并不完全一样,蓝衣社、复兴社之类组织也并未进入国民党的组织核心, 有的社会舆论站在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甚至把国民政府对某些经济领域的干预也斥为“西斯主义”(关于这一点,近日受到来北京访问的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潘光哲博士的启发,谨此深谢),但蒋氏等纵容特务活动,不断炮制暗杀名单,制造政治血案, 排斥异己,这是事实,乃至众叛亲离,最终落得退走台湾的下场。孙中山原来计划“政”期为6,实际上,从南京到台北, 蒋介石等人就“训”了整整60年。 
    “
二十世纪实际上是中国不停实验各种外来政治制度的年代:1912-1913年的议会共和,1913-1916年的军事独裁,1916年的君主立宪,蒋介石的"儒家法西斯主义",毛泽东和其继承者的各种共产主义。”( 陈意新、柯伟林: 《认识二十世纪中国》,《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110月号)关于20世纪中国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成败与得失,这是一个学术性与现实性都很强的话题,题目也不小,能够思考的余地很大。 
    窃以为
, 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一样,既需要相对安定的政治环境,也需要一个素质优良的法律职业群体, 更需要国家与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中国20世纪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转型之所以成效不大, 至少与这三个因素的欠缺关系甚大。 
    首先
,在整整一个世纪的历史时空里,几乎每隔10年就发生一次重大的政治动荡,要么是列强入侵(如日军大举侵华), 要么是内战(如历次军阀混战与国民党在抗战前后的大规模“共”)或内耗式的政治运动(如反右运动,大革文化命运动),这固然给许多才华横溢和极具表现力的民族精英提供了用武之地,也给国家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带来致命的灾难。任何改革与发展既需要热身,也需要积累,在近代中国,每当热身刚过,就来一次政治动荡,近乎前功尽弃,就像一个几乎每天都被店主使唤换房的旅行者,还来不及在欣赏美景中驱除疲劳,却被迫把精力与时间耗费用于搬动行李,不断熟悉环境。 
    其次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近代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并不理想,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存在相应的缺漏。清末民初,眼看法制与宪政建设正在启动,政法专业渐趋热门,此类公私学校就一轰而上,中国原本就没有此类师资,结果连留学日本短期速成班的人都成了很抢手的教师,连教材都很奇缺,其质量可想而知。据陈布雷回忆,民国初年, “浙江一省公、私立法政学校凡七所,辩护士之市招,多于酒家,政府无管理取缔之法令”,他在某次演讲中就“力诋彼时学法政者之志趣卑下,至谓法政学校不关门,民国必无治日”。 (《陈布雷回忆录》,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42)即便是在民权素质与法权意识的职业要求颇高的议员群体中, 以权谋私、党同伐异或尸位素餐、沽名钓誉者大有人在。在选举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时,还出现过这样一则笑话:“选举时有摄影师在场拍照。当时室内照须用镁光粉,点燃镁光粉时会发出炫目的闪光和震耳的响声。镁光粉爆炸时,许多人以为是炸弹,纷纷夺路逃命。有一员议员躲到桌子底下,高喊‘选举的是袁世凯!’另外有些人则落掉鞋子,事情过去以后到处找鞋。这场戏终以弹劾国会秘书长张公权为结束”,说他不该让摄影师以‘弹’扰国会。”(蒋梦麟《西潮》,台湾世界书局1988年版,144页。辜鸿铭还亲口对蒋梦麟说过另一件丑闻:“一次选举时,曾有一位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的陈博士,出八百大洋收买他的选票,他把钱收下了,跑到天津逛了一趟胡同,根本没有去投票。后来在北京饭店的一次国际性聚会上, 辜鸿铭碰到这位贿选的人,他指着这人对大家操英语说:‘家伙要拿八百块钱买我,各位先生,你们看我辜鸿铭真的这么贱吗?’”(同上,145)  
    
第三,国家和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很不够,其中最突出的是把法治或宪政制度当作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当作国人生命价值的内在追求与实现,从上到下都没有怎么热起来,动口的多,动心的少。互相抱怨和互相攻击者多,互相体谅共谋法治共渡难关者少。人们都不难向往法治与宪政,却不愿意从自身做起,而是从自身的角度强调特殊性而放弃对普遍性原则的维护。法制不等于法治,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政却又不是一场革命一纸宪法就能得到。英、美等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固然同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有关,但也离不开自古希腊以来的欧洲文化传统,还有革命成功之后为完善宪政所做的不懈努力。英国是如此,美国也是如此。 
    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无疑是国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它的发生固然来自外在的压迫
,它的成功却取决于内在的自觉及其努力,最基本的一条是统治者应当学会在必要的时候向人民让权,还政于民。在近代中国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统治者都以人民素质不高为由,拖延宪政建设,迷恋人治而搪塞法治,却都不曾确切地回答三个实质性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现有人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推行法制建设?二是如何动用国家的政治与教育资源, 尽快提高人民的素质?由谁来提高?三是在提高人民素质之前,怎样提高官智?  
    
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法律是根据西方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传统习性、价值观念等因素而催生出来,如何搬到一个既难以骤然西化也无法完全西化的文化类型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内部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差异颇大,殊相与共相并存的社会,这是一个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耐心的难题,实非“来主义”可“其功于一役”。  
    
救亡图存的急诊动机与“争朝夕”紧迫心态,同西来之法之于社会变迁的程度与相关积累的必然要求之间,以及同国人的传统习性之间的紧张,既带来了“方唱罢我登场”热闹场面,也给后继者的法治建设留下一串未完的答卷。法制不等于法治,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政的获得,也不是指望一场或数场革命所赐予的一纸宪法就能如愿的。当新一轮的社会转型重新启动时,外来之法与本土文化如何衔接的问题,势必构成法治建设的终疾所在。 
    
 
    
《史学月刊》2004年第8   转载郭世佑《史源法流》一书(郭世佑主编的“法大人札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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