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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检察院诉杨章盘、易福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诈骗罪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昆明市检察院;被告人:杨章盘、易福坤

被告人杨章盘和易福坤系福建安溪县人,两人平时喜欢在网络上查看一些信息,偶然看到昆明曾发生过爆炸案,故想出一条“生财之道”:打电话到昆明火车站,就说火车上有炸弹,让火车站打钱到自己银行账上。08年11月19日早上8点19分,两人通过昆明的114查寻到昆明火车站值班室电话号码,便打电话到昆明火车站散布有炸弹的信息,要求火车站工作人员在半小时之内打21万元到指定帐户上,否则将引爆所安装的炸弹。

昆明火车站高度重视,调动了500多名警察开展排查,对昆明站及当天始发的各趟旅客列车进行搜爆,均未找到爆炸物。此后,经调查,该男子手机号码归属地远在福建安溪县,铁路警方决定将这个男子捉拿归案。11月25日晚上9点左右,两地警方通过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的具体位置,在二人租住在安溪县的房间里将二人抓获。同时警察搜出6张银行卡和两部手机和一个电话号码本。

据两名嫌疑人交代:去年11月3日,他们还编造假信息,诈骗得一名学生家长5000元钱。

【裁判】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法理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方法,来实现其敲诈钱财的目的,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故在分析该案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梳理如下线索:

认定之一: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相关认定。

所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恐怖信息”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地区的危险信息。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制造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告知他人,引起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亦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管方面表现为故意,亦即行为人编造恐怖信息制造恐怖和不安定情绪是明知的故意行为,并且希望该结果发生。

认定之二:即诈骗罪的相关认定。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再次,本罪为一般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故意捏造火车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此来要挟车站人员将钱打入其帐户,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是利用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犯罪人此种行为并未达到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堆财产作出处分,所以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其后,两被告人交代的骗取学生家长5000元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诈骗罪。

认定之三:受理法院的认定。

本案受理的法院是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由于本案的主要事实是与铁路运输部门以及运行中的火车有直接关联的,因而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减少了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递,但同时网络的低门槛和信息透明化导致了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有关的违法行为,本案即是因为网络上的信息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由此可

1.首先,对于网络上来源不明的广告、垃圾邮件以及无法确认真实性的信息、通知等不要轻易相信,尤其是涉及钱财以及人身安全的事项更加需要警惕。

2.其次,慎交网友,对于提出见面、借钱等要求的人,需要提高自己的警觉,不要轻易汇款、或者选择在人生地不熟的偏远地区见面,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警。

3.再次,注意私人信息的保密,不要将自己的信息随意公布在网络上,尤其是自己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账号等,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4.最后,针对本案而言,应该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正确利用网络信息,搜索致富的正当渠道,而不是利用其作为犯罪工具,从事不法的勾当。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8条增加本条)‌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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