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检察院;被告:洛某
2007年4月16日,骆某在拖欠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向民生银行信用卡营销中心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在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资产状况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实际未能履行)等文件后,银行向骆某核发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两天后,骆某又再次提供虚假收入等证明材料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随后的几个月中分别通过刷卡消费、ATM机取现及向他人支付费用后在特约商户处刷卡套取现金等方式,使用民生银行的白金信用卡透支299306.34元,使用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150518.81元。骆某将这些钱一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和日常消费使用,另一部分用以偿还先期的透支。但是随着雪球越滚越大骆某渐渐的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收,骆某仍不归还透支的款项,并化名潜逃至外地躲避债务。直至2008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骆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利用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以填补之前的亏空,最后导致构成犯罪的情形,案情较为简单,条理也较为清晰,在分析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有四种,分别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其中,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而恶意透支则是指为了将透支款项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的透支行为。
事实认定:即本案中被告人洛某的行为界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洛某利用虚假的资产证明骗取了不同银行向其核发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刷卡消费、ATM机取现及向他人支付费用后在特约商户处刷卡套取现金等方式大肆透支信用卡上金额,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和填补之前亏空,其本身并不具备偿还的主观意志。在银行催收账款以后,仍然不予归还,并且采取了潜逃至外地躲避债务的行为,可知其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且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故本案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信用卡作为持有人信用的体现,是现代消费领域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所催生的产物,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摆脱了现金支付周转不足和携带不便的困境,但是信用卡在我国毕竟属于新兴事物,门槛较低,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故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在消费使用时,签单前要注意核对单据上记载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切不可签署金额空白或者填写未完全的签账单。签帐单要妥善保留,除了以备日后查核外,也可避免被仿冒使用。
2.其次,若发生错误或者交易取消,一定要当场将错误的签单撕毁,如果商家使用的是电脑联线刷卡终端,务必要求销售员开立一张抵销签帐单以抵销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一次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证明。
3.最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身份证,丢失后应当立即挂失,避免他人拾到后冒用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注销后,应当及时剪断该卡,以免因为冒用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而言之,信用卡是方便生活的工具,也是个人商业诚信的记录,除了预防他人冒用的情形外,更应当树立自己的诚信意识,及时还款,不要恶意透支。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