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提要]
本案是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三)》判决的新类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法律适用及罪名确定等一些经验,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金建平,男,1974年11月出生,因犯票据诈骗罪于199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后被保外就医。
被告人金建平在前罪服刑期间,因患抑郁症保外就医。2001年9月11日美国世贸中心遭恐怖袭击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金建平遂打算仿照"9*11"事件谎报恐怖信息。同年9月13日下午1时20分和30分许,金建平先后两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编造有人将劫持上海飞往广州的客机撞毁上海金茂大厦的消息,并称如将100万美元汇入户名为"金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其将提供详情。此后,金建平又于同日下午1时35分许和6时许,两次拨打电话至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编造有人将劫持客机撞毁深圳世贸中心大厦的虚假信息,并提出基本相同的索要钱财要求。当晚6时25分许,金再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总机电话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金建平的上述行为给上海、深圳两地公安机关的工作以及机场安保部门、飞机正常运营、旅客出入航空港均造成很大影响。
[审判]
我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建平在保外就医期间,编造有人将劫机撞毁上海金茂大厦、深圳世贸中心大厦的虚假恐怖信息,并通过电话分别向上海、深圳两地公安机关发布,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金建平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应实行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金建平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291条的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金建平有期徒刑2年,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2年8个月15天,罚金人民币5万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5千元。判决后,被告人金建平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