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诉顾经流强奸、抢劫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被告人:顾经流
今年44岁的顾经流2000年4月犯抢劫罪入狱4年。2004年,刚出狱的他又犯抢劫罪,再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8年刑满释放。今年5月17日晚上11时,闲来无事的顾经流与一卖淫女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的价格约该女到他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路经一隧道时,该女子表示不愿前往,“交易”取消。但顾经流不同意,硬拽其去他家。女子转身欲逃走,不料被顾一把揪住,扇了几个耳光,言语上威胁该女并强拖至附近的树林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得逞后又将其钱包劫走,内有125元。嗣后,顾经流被警方抓获。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顾经流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所涉罪名的认定,。
首先,强奸罪的相关认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妇女所不能反抗的手段,违背该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女子也可构成该罪的共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显然本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其次,抢劫罪的相关认定: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该罪为双重客体,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施以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劫取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将受害人的钱包抢走,无论金额的多少,其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最后,数罪并罚的界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该数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和竞合关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本案中,强奸罪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下刑期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数罪并罚时应当在该各罪的宣告刑中最高刑之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故法院判决十一年是合理的。
量刑认定:即对累犯的概念、具体情形以及对刑罚的影响的界定。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在于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二者的时间间隔为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执行完四年的抢劫罪刑期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又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奸罪和抢劫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如何减少犯罪的发生率、杜绝累犯的发生,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为此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全社会范围内,要树立普遍的守法意识,自觉的遵从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坚决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2.加强监狱内部的管理,创立有效的教育和激励机制,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鼓励其的自我悔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减少犯罪隐患。
3.执法机关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各机关之间要通力合作,为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而努力。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56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