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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赖某和李某抢劫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和李某;受害人:出租车司机

2008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赖某、李某与其朋友闲聊时谈到如何才能快点搞到钱。朱某(在逃)提出不如抢出租车,并问被告人李某有没有胆量。当时李某是曲江区某厂的工人,月薪1000多元,并不缺钱花,但出于“江湖义气”且要证明自己有胆量,李某便鼓起勇气说:“搞就搞,怕什么,反正我们人多”。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朱某、独眼龙(在逃)在某厂路口埋伏。被告人赖某等三人租乘一辆“的士”去到预定地点时,与埋伏在路口的李某等三人一起对事主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台和现金75元,同案人赵某(在逃)还用砖头砸坏“的士”车的挡风玻璃。

【裁判】

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赖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500元。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且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此即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即特殊累犯。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所谓立功是指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抢劫?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所谓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危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到本案中,赖某和李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的非法目的,客观上通过骗取出租车司机到预定地点,然后通过暴力的手段对事主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台和现金75元,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并且都年满14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赖某和李某均构成抢劫罪。

其次,彭某和胡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构成共同犯罪的有关认定标准,赖某和李某事前伙同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共谋如何抢劫出粗车司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二人与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工,共同完成抢劫行为,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最后,具体的量刑选择及是否存在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对于赖某,不存在法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但是,其曾于2007年10月9日因抢夺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至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尚不满5年,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由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处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于李某,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体现着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未成年人犯罪在现今社会的曝光率日渐升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难题,本案中当事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胆量,便与他人共同实施抢劫这一犯罪行为,引人深省。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影响因素来源广泛,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个体上来讲,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我素质不高是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主要原因,包括盲从心理、攀比心理、冲动作祟等。

2、家庭失管和学校教育缺陷的存在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3、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尤其是交友方面。

针对以上情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未成年人道德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要整合学校、社会、家庭三个方面的力量,使学校、家庭、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做到最好。
    2、注重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
    3、做好未成年人帮教转化工作,不断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一起来关心、支持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63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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