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诉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被告: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的员工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卢灿光、陈毅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佛口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6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千叶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千叶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55216.20元。后卢灿光、陈毅新与千叶花园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大佛口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千叶花园公司催收欠款,千叶花园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4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25520.30元,但千叶花园公司以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大佛口公司在2005年4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千叶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灿光、陈毅新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29695.90元。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695.90元,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166元由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故分析该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职务行为的认定。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具体来说,在实践中,认定职务行为一般遵循如下标准:一、职权标准: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二、时空标准: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三、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一般在行政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层面上使用,但也可以在民商事领域内的企业主体范围内使用。本案中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性质认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及界定标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存在信赖利益的无权代理行为以有权代理的效力,以保证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在于,代理行为有效,本人对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表见代理使得本人受益时,代理人可以向其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在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一般采用外观原则,即只要该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具备足够的可信度,让一般的善意第三人足够确信其具备代理权,而本人亦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则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保护善意信赖第三人的利益。
具体到职务上的表见代理即为,只要该代理行为具备执行职务的客观特征,且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出于对交易环境稳定性和交易者对于交易行为合法性以及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信赖和期待的考虑,法律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本案中,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根据交易惯例,其作为现金结算的餐饮娱乐企业,愿意接受叶耀松等六人的签单则表明被告曾经予以授权,且签单当时卢灿光和陈毅新仍然为被告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二人是实行的职务行为,而事后被告也未对该签单行为予以追究或者否决,并且还承认了与他们签单方式完全一样的另外四人的签单,因而被告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标准认定:高度盖然性原则的使用。
所谓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并不能证明卢灿光和陈毅新的签单行为经过了被告的授权,而被告亦无法证明其并未授权,在双方都无法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官通过对双方交易惯例和经验法则进行分析,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日常的交易生活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较为普遍,无权代理人利用足够使交易相对人信赖的代理权限表象,侵害本人利益的事件也常常发生,因而在交易活动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前期的代理关系结束后,被代理人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明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保存好证据,避免恶意的表见代理的发生。
2.交易相对人在参与存在代理关系的交易行为时,要注意仔细核查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取得授权,授权是否已经终止等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
3.在交易过程中,每个主体都应当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欺诈以及恶意无权代理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