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经过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初原告王某扭伤了右淇,便到解放军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给原告抗结核治疗。2004年1月初原告出院按医嘱“口服抗痨药1年”。原告按医嘱服药1年后出现裸、髋等关节和四肢肌肉疼痛致肌肉萎缩、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因此原告将该医院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原告损失34万余元。原告不服该判决便委托孔建律师代理并诉诸二审法院。
二审代理经过:孔建律师代理此案后对本案一审卷宗进行了详细阅读并查阅了大量相关医学资料,二审开庭孔建律师据理力争,用大量事实及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是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的,后二审法院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支持了孔建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原告多争取了30余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