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分不开的[1],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展开,诉讼法学也因与司法改革有天然联系,而成为一门“显学”。但在素有“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本土资源是贫瘠的;所以很多研究成果,大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对外国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夏登峻先生主持翻译的,美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弗兰德泰尔(Jack H ( Friedenthal)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一书,旨在为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者搭建一个能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平台。
一
一般来说,基于法律传统的考虑,我们更多地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和制度。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有些学者偏爱“求同法”,有些学者青睐“求异法”,而笔者以为二者不可偏废[2]。如果进一步扩充理解,则表明我们不应局限于大陆法域内,而应放眼世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下的相同或不同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才能更好的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共同性规律。因为“了解不同国家的不同做法,可以帮助我们跳出自己多年形成的思维惯式,换一个位置或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3] 。在这方面,弗兰德泰尔等著《民事诉讼法》一书的出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为国内学者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开启了一扇明亮的窗口。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自1906年沈家本等参照日本及西欧的某些诉讼原则和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始,历经北洋、民国已成一种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东国家的民事诉讼研究成果,一直是支撑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理论来源。相应的,此类民事诉讼法学译著在我国就显得较为丰富易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20世纪50年代法律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及80年代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教研室曾先后出版、编印了一套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论著,对了解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4]当前书市上流行的,也仍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著述,如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狄特·克罗林庚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三月章著《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以及最近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反观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资料的译介情况,则最早只有1981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中有所介绍,但过于空散;真正可称为关于美国民事诉讼制度最早译著的应当是江伟与刘家辉二位先生翻译的〔前苏联学者〕B·K·普钦斯基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以及后来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译,米尔顿·德·格林著的《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李达、黄毓麟校,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上述译著于其时,确为不可多得的宝贵研究资料,然时过二十余年后的今天,面对日新月异的法律变革,仍停留在该书译介内容的水平上,已远不能满足当前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需要。
当然,除此之外,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截至目前还有两本关于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译著。即史蒂文·苏本与玛格丽特·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许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和杰弗里·C·哈泽德与米歇尔·塔鲁伊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然前者系专为中国法律界人士所撰写,内容局限于中国学者所预先选定的十项专题,且该书主要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角度,侧重于对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和相关背景的描摹,而非整个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化的理论著述;而后者则“着重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与众不同之处”[5]以及与欧洲、拉丁美洲和日本等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对比,而且不论从著述的结构体系还是理论层次,该书都只能算作是一部袖珍型的引导性读物。
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与美国的其他法律一样,美国民事诉讼法既有联邦法,又有州法;而且多为判例法,其体系精深、严密而庞杂,即使对于具有美国文化背景的人来说,学习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也绝非易事。虽然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发表了不少介绍或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专著或论文,且其中不乏具有真知灼见的佳作。如沈达明先生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以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常怡教授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等;但笔者仍深刻的感觉到,夏先生主译之《民事诉讼法》这部权威教材在国内的出版,其具有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是难以估量的。正如1994年我国台湾学者杨建华教授访问重庆时所言及的,台湾至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比较材料;笔者以为,缺乏较为权威和系统全面的第一手的美国民事诉讼法学译著资料,可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基于此,弗兰德泰尔等的《民事诉讼法》一书于国内的出版,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填补了此项空白,必将对多年来沉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脑海中的,有关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各种疑团和悬念,给予较为肯定和明确的解答。
二
弗兰德泰尔(Jack H· Friedenthal)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系“美国法律文库”即“中美元首法治计划”上百种经典法学教科书中的一部;属于美国新闻署策划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大型法律图书翻译项目。正如美国法律文库编委会所言:“文库”所选书目均以能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为标准。显然,该书是一部代表美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最高水平的扛鼎之作。实际上,按照该书原著者序言所记载的,“就这本法律课本寿命而言,在有些情况下6年应算是长的。1993年我们这部基础教材正式出版以来??我们已经收到来自前两版的广泛范围用户的评论,认为我们过去采取的方法是成功的”[6]。
在此,笔者有必要将这部颇具特色的成功之作,作一个简要的评介:
第一,理论体系较为严谨,重新确立了国内学者对美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新认识。直到现在仍有不少国内学者认为,美国法学院实行的是判例教学法,当然其民事诉讼法教材不可能具有严谨的理论体系。事实上,该书的出版将彻底改变这种长期存在的错误观念。笔者发现,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该书与其它同类美国教科书一样,在各章中重点讨论了律师如何组织案件,如何正确地选定法院,个案如何经历从起诉到最后判决以及判决执行的过程,探讨了民事纠纷在法院得以解决的各个原则,分析了律师在起诉或应诉过程中可以使用的各种手段。但是,该书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揭示民事诉讼运作的过程和操作技巧,还充分融入了学术研究的理性内涵,对现行程序规则赖以建立的基础以及许多需要改革的方案也包含在讨论的范围之内。如在第一章引言中,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教材一样,开门见山的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范围、特征等内容进行了阐释,而且还对相关有用的史实进行了回顾;另外,几乎在每章中都对相关问题的基础理论,如定义、性质、原理、渊源、功能、目的和历史等内容进行介绍和阐述,这对我们深入系统的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最新发展趋势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第二,学术气息浓厚,及时提供了美国民事诉讼制度最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理论。学术研究主要是对既有知识形态的深化研究,对已经形成的理性认识进一步加工整理、补充完善,并促使之朝更丰富和深化的层面发展。它的作用在于预测、引导和规划“现实问题”的将来走向。先前国内的基本观点就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学只不过是一本各类判例分析的汇编,不仅缺乏基础理论的阐释,更没有学术探索的味道可言。而该书则较好的兼顾了对学术理论的研究,对一些重要的前沿性问题进行了尝试性探讨。如1993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更改已经证明,在一些重大的诉讼程序变动方面,尤其是在审前调查取证领域以及执行合乎道德上的要求方面,作为约有60年的判例,而且又是在联邦法院体系内,这是独有的;另外还提出了有关联邦集团诉讼和其他的复杂民事诉讼形式等重要问题,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就法官与陪审团的关系所作出的几个重要决定。对这些问题,著者都作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最重要的是,著者的目的是坚持去鉴别和讨论各州和联邦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问题,而不是仅仅因为各个体系都未回答相同方面的问题就被吓倒,而不去解决这些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本书著者的精神可嘉之处。
第三,案例适用丰富,真正体现了美国判例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风格和优势。该书不仅注重理论研究还重视应用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谓应用研究,主要就是对社会实践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判例分析在课程中的运用。如在第二章分析管辖权问题时,运用了Martin v. Hunt2er’sLessee, Cap ron v. Van Noorden等大量案例,生动地解析了管辖权原则的适用问题;但笔者认为,该书最具特色之处,更在于案例运用方式恰到好处,这也是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相比的最大优势所在。通过对我国近年法学教育的总结与反思,专家们认为,目前法学教育亟需解决的十个方面问题中之一就是,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结合不紧,学生学的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方法单一,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7]。正是基于此,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体系化教材作为参考,这种教学模式的应有功效并未得以充分发挥。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已出版使用的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专利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韩象乾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等。但不足之处均在于,未能将丰富的案例与抽象的理论实现完美的融合,都是纯粹案例评析的汇编。所以,作为案例教学法发源地的美国[8][9],该《民事诉讼法》在国内的出版,就为我们学习借鉴提供了最真实的摹本。
第四,篇章结构新颖,开创了美国科研性民事诉讼法律教科书新体例的先河。该《民事诉讼法》与国内先前相关的美国民事诉讼著述相比,在编写体例和篇章结构的安排上都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例如,在州和联邦司法体制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上,著者竭力以相关联的和系统的方式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在讨论的方式上,以时间的连贯性为线索展开,以主张司法审判权但又回避它为起点、继而通过拟制一些必然涉诉的问题向前发展,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审理准备程序,以及继续了解判决:这些判决的约束力、执行、以及这些判决的上诉复审等,展现了本书的篇章结构安排。最后一章是特殊程序,没有按照年代顺序,因为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着战后的司法体制,如何妥善处理日益增长的复杂且又有多方当事人涉讼的案件负担问题,而这些正威胁着我们今天的诉讼机制。所以,著者在该书的最后安排讨论了集团诉讼、派生诉讼以及确定竞合权利诉讼三大类特殊程序问题。本书在结构安排上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将所有的特点集中于各章之中,而不是将其分散并贯穿于全部课本,虽然这会有失视野或削弱其重要性的风险,但实践的尝试证明,他们获得了最大范围用户的好评。
第五,著述内容全面,为国内学者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该书的目的是为了美国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律师、法官,以及需要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各类研究人员而写。因而,“这部教材可能远比任何法学院《民事诉讼法》较成功更为全面”[10]。从该书的内容来看,比耶鲁大学著名民事诉讼法教授(James Hazard ) 1985年著的《民事诉讼法》(L·B公司出版)多两章,约30万字;结果,该书包含了许多法学院课程中所没有探讨过的或只是作为边缘性问题对待的重大论题;当然,本书并不要求将每一已引起或将来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也不会对讨论每一个问题做出回答,但是他们尝试探讨那些被认为是重要的争议点,并给读者提供了足够的相关资料,让他们自己去了解什么问题是处于危机之中的以及为什么会这样。
第六,参考资料丰富,可以让读者非常方便的掌握相关法律资料。正如该书译者所说的,“它有大量的援引、脚注、有关民事诉讼的论文以及许多著名判例都是阅读、研究不可或缺和非常有用的法律资源”[11]。当然,著者并未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个问题,而是通过别的途径,让读者自己去展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详细的参考资源就是著者提供的途径之一。在许多情况下,该课本仅仅是一个起点,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沿着著者提供的参考资料获得更为详细的资料,从中可以再追索调查;而检索方法的科学性,也体现了一种E时代研究方法变革的问题。国内有学者曾论及,在法律信息传递方法发生根本性革命的时代,法学研究的方法应当适时转变。在美国一些法院,那些像几堵墙似的判例资料汇编已经不见,法官需要的信息秩序可在网上检索,美国的一些法学院也是如此[12]。夏先生主持翻译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该种法学研究方法的新思维,在书后附录了《西方法律出版公司民事诉讼法检索》(共计八章) ,告诉读者Westlaw有关民事诉讼的联邦和州的规则、法令、法规、判例法、判例和论著、评论等等数据库以及多种检索方法,只要读者拥有Westlaw联网关系,就可以随时检索其所需要的相关详细资料;同时还可以为读者及时提供最新的数据库信息资源,让读者更好的把握最新动态,而读者所需做的仅仅是用指端进行点击,这也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当然,除了上述种种特色和优势之外,就笔者个人的观点,该书还有一些欠缺之处。如:
第一,该书与大陆法国家民事诉讼法教材相比,在某些我们看来比较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如诉权、诉讼标的、诉讼目的等理论方面,依旧未形成体系化的成果,仍然较多地体现了判例法教科书的特色。而笔者以为,这与是否有成文的民事诉讼法典似乎关系不大,因为,任何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都无法离开相关理论的支撑,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本书在某些基础理论上的省略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第二,该书虽然较好的实现了理论研究与诉讼实践的融合,但自始至终都缺乏一种比较法上的视野。作为一部权威的研究型教科书,如果仍然局限于对本国民事诉讼规则的体系化阐述分析上,只能说明其仍未走出注释型教科书的窠穴。缺乏对相关主题比较法层面上的关注,也是该书的一大不足之处。
第三,正如笔者前面所提及的,该书几乎在每一章节中都涉及了相关主题的历史性回顾,但美中不足的是,这种回顾仅仅是对具体制度微观上的简单回顾,缺乏对整个美国民事诉讼法史的宏观考察。美国是一个具有被殖民经历的年轻国家,特殊的民族国家史塑造了独特的美国文化观念和法律思想,而这些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来讲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关于美国前期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介绍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
另外,尽管笔者自知无力对翻译工作进行任何评价,但笔者还是想在此对该书的中译情况谈一点自己的读后感,这里主要提出某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在对某些专业法律术语的翻译上,笔者持不同见解。例如在第15章判决的担保与执行中,多次出现“地方警官”的译称。实际上,担任执行美国法院裁判任务的人,是一种特殊的,介于文官政府与军事政权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人员设置,他们仅仅是法律的强制执行者。按照笔者的理解,不论是联邦体系中的Marshal,还是在地方州、县中的Sheriff,一般都称为执行官或执法官[13],尤其对行使搜查、扣押、拍卖以及对藐视法庭的人员实施民事拘留等民事执行任务的执法官而言[14];尽管其与承担追捕、押解、监管刑事罪犯以及保护法院及司法人员的安全、维持地方治安等职责的执法官都是警察的一类[15],但在民事执行著述语境中采用“地方执行官(或执法官) ”的译名更为贴切,而且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误解。[16]笔者更赞成当前国内学者对该类民事执行人员的通常译名,即执行官或执法官。
其次,主要是本书在翻译和出版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失误。尽管本书的译文体现了较高质量的翻译水平,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书中某些语句的翻译及前后句内容的衔接整合上,似有欠深入推敲之嫌。如原书序译文第2页第二段:“因此,我们已经集中注意到广泛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囊括的一些论题和争议,这些是否是象征性的已被包括到法学院而且这些是否来源于州或联邦。我们也注意到这方面的历史,并尽力将政策与已执行的诉讼程序实际结合以导致它们超时的发展”;另外就是某些出版校对时的疏忽之处,如本书第13页注释第一行之“对联邦联邦问题管辖的目的及其遇到的难题等的讨论”应为“对联邦问题管辖目的及其遇到的难题等的讨论”;第711页倒数第七行之“民时判决”应为“民事判决”。
但瑕不掩瑜,通观全书,这是一部较为成功的翻译作品。本书的译者不仅均具备翻译的语言学理论基础,而且整个翻译工作经历了原文理解、重新表达和校对修改三个必经的阶段,基本达到了翻译工作所要求的“信与顺”的标准,即鲁迅先生所说的:“凡是翻译,必须兼顾两面:一当然力求其易解,二则保存原作的丰姿”[17]。所以,对包括笔者在内的每一个关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发展的人来说,我们都不应该对这些默默地承担为学术研究铺路工作的劳动者太多的苛求。毕竟,他们正在努力做得更好。
三
一部好书的成就不仅要原书写得好,还得有好的译者,夏登峻先生及其合作者较为成功地为我们实现了这一点。在此,笔者有必要介绍一下译者的基本情况。
主译者夏登峻先生系长期工作在我国法学教育战线的老同志,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通晓英、法、尼泊尔等国语言,曾从事过翻译实践工作;本书另外的几位译者也均是年轻有为,富有开拓精神的专业学者,唐前宏先生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在美国留学,现仍在英国研读法学,而黄娟与王衡同学则是西南政法大学已经毕业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年轻人,其中黄娟还是作为本文第一作者的我亲自指导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他们均具有较高的素养、较熟练的英文水平和较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正是他们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外语水平以及严谨的敬业精神,最终成就了本书的问世。最为可敬的是主译者夏登峻先生,“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现年已七十有八,在近杖朝之年且凭借起搏器来支撑心脏跳动的老先生,主持翻译了如此一部恢弘的法学巨著,并对全书进行了兢兢业业的统稿审校工作,其严谨的敬业精神的确值得学习。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衷心希望他们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更好的民事诉讼法学作品问世。
注释:
[1]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9.
[2] 〔美〕达马斯卡. 飘移的证据法[M ]. 李学军等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
[3] 〔美〕达马斯卡. 飘移的证据法[M ]. 李学军等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
[4]如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前苏联〕克列曼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1957年版) 、阿勃拉莫夫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1957年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前苏联〕克列曼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译1958年版) 、〔前苏联〕库雷辽夫著的《诉讼当事人的辩解》(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958年版) 、顾尔维奇著的《诉权》(1958年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组织编印的〔前苏联〕特勃尔乌尔斯基主编《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常怡校,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前苏联〕特列乌什尼科夫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1984年李衍译)以及〔前苏联〕多勃洛沃里斯基、〔匈〕涅瓦伊主编的《经互会各社会主义成员国民事诉讼》(1986 -1987年李衍、徐冀鲁译)等。
[5]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 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 ]. 张茂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6] 〔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玛丽•凯•凯恩,阿瑟•R•米勒. 民事诉讼法[M ]. 夏登峻等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
[7]吴坤. 法学教育:肩负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 法制日报, 2001 - 10 - 08 (1).
[8]朗代尔(Langdell)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并首创了案例教学法。
[9]王晨光. 理论与实践:困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J ].中外法学, 1998, (10) : 80.
[10] 〔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玛丽•凯•凯恩,阿瑟•R•米勒. 民事诉讼法[M ]. 夏登峻等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
[11] 〔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玛丽•凯•凯恩,阿瑟•R•米勒. 民事诉讼法[M ]. 夏登峻等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
[12]该项内容可具体参见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以及西北政法学院葛洪义教授等在2001年9月22日至23日在西北政法学院举办的一次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13]如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杰弗里•C•哈泽德与米歇尔•塔鲁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998) ,沈达明先生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 19911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修订版)以及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 1998)等,亦均采“执行官”或“执法官”的译法;另外,上海市档案馆所编的《上海租界志》第五章第三节外国司法机构“美国在华法院”部分记载: “美国在华法院的机构设置和美国地方法院相同,设有法官、地方检察官、执行官、书记官和委员各1人。法官对地方检察官、法院执行官、书记等部门负有监督、管理之职。执行官的职责是管理该院审理的所有罪犯及美国在华监狱。”( http: / /www. shtong. gov. cn /nodel. 20021)
[14]具体可参见http: / /www. Civilian Enforcers; http: / /www. U. S.Marshals servic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15]美国联邦执行官由总统依据参议院的意见任命,地方执行官由公众选举产生,而且其各自职能及其相应的隶属关都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 J ]. 2002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 2002. 444 - 445;江伟. 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C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30 - 234. )
[16]在我国,法院执行部门与警察机构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即使法院重的司法警察也仅仅是承担法院的保卫和协助执行等任务,并不涉及维护公共治安等工作。
[17]陈茂新. 新编英汉翻译教程.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1996. 8.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