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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0-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两大部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只包括民事诉讼程序部份。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之说:   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从外观上从形式上一望即知它是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所谓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能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隐含在其他法律中实质上对民事诉讼起着潜在指导作用的相关规范。例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或者多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们的死亡宣告”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有关指导性案例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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