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商定由被告婚庆公司为原告王某拍摄“婚礼”过程后,原告付给被告400元拍摄与光盘制作费。2008年10月14日,被告依约为原告拍摄了“婚礼”过程,原告也依约将400元的拍摄与光盘制作费支付给了被告。2008年10月底,被告告知原告已刻制好的光盘丢失了。原、被告因经济与精神赔偿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400元摄影费,并赔偿原告交通费230元、误工费3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婚庆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给原告王某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00元,原告与被告因本次诉讼事由发生的争议就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调解书当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