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一边是新人失去记录人生重要照片的深深遗憾……这起罕见的“婚庆纠纷”,法官又该如何判决呢?
婚礼照片 无法冲洗
新娘张云的婚礼是去年6月举行的。为把婚礼办得体面而隆重,张云和男友从去年初就开始忙活。当年3月末,张云找到沈阳一家礼仪庆典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庆服务合同。在该格式合同上,双方约定:公司于2006年6月为张云在绿岛举行的婚礼提供背景摄像、照相等9项服务内容,收费7800元;如有技术要求的服务项目给张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服务项目的费用1——10倍赔偿(含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签订合同的当日,张云向庆典公司交纳了婚礼服务费2500元,其余的5300元在婚礼当天交纳。
去年6月14日,张云的婚礼如期在绿岛举行,200多名亲朋好友前来参加。婚礼上,享受着幸福的张云,尽量将最美的一面展现给大家;而庆典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照相、摄像等服务。可四天后,正体验着新婚甜蜜的一对新人,却从婚庆公司得到不幸消息——由于照相机快门出现故障,婚礼当天所拍摄的照片底片均为空白,一张照片也洗不出来了!
这个消息,把夫妻俩新婚的喜悦一扫而光。他们愤怒地找到婚庆公司讨说法。为挽回局面,婚庆公司想出一招——通过摄像机的录像带截取了160张照片。但新娘张云对此无法接受,在她看来,这种截取的照片咋能和照相机里拍摄的照片相比呢!
怒告婚庆 索赔三万
张云要求婚庆公司赔偿损失,但婚庆公司表示:只能按合同规定,最多赔偿1500元。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在去年7月,张云将庆典公司告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审理时,新娘子张云说:“婚礼是个重大的人生事件,我和爱人及双方家人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了能拥有一个盛大而完满的婚礼,我们十分信任地请了这家婚庆公司。但被告婚庆公司却因自己的过失,没有把婚礼以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给我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
婚庆公司在法庭上同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表示异意。婚庆公司认为:“我们公司与原告张云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我们与原告张云在合同中约定,在有技术要求的服务项目中给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其服务项目的费用1至10倍赔偿(含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由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在婚礼当时为原告拍摄的照片无法洗出,对此公司表示非常遗憾。但合同中约定照相费用为150元,所以公司应按合同承担150元至1500元的赔偿金。而不是原告所要求的3万元赔偿金。”婚庆公司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最多赔偿1500元。
法院判决 赔偿七千
双方所述似乎都有道理,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云与被告婚庆公司间已形成婚礼服务合同关系,婚庆公司应全面正确地履行应尽的服务义务。但因婚庆公司工作上的失误使原告张云作为永久保存留念的婚礼照相资料丧失,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原告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本案,负责审理的沈河区人民法院张法官介绍说:当事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带来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过,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财产权遭受侵害而导致精神损害的特殊情形,也有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其应符合以下要求:被侵害的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类物;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该特定物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行为致该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像本案中,张云的婚礼照片符合上述条件,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她的婚礼照片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应该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本案中被告婚庆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赔偿,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如果按照合同中“公司在有技术要求的服务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其服务项目的费用1——10倍赔偿”的约定进行赔偿,原告张云只能获得150元——1500元的赔偿,赔偿数额过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该合同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