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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丢失同时起诉停车场和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12月19日,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签订了对川AB-9666桑塔纳轿车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同月20日,贺某从原告公司将该车开至成都寄放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盐市口派出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 设立的停车场内。在缴纳了10元停车费后,停车场向其出具了寄车发票。第二天,贺某发现寄放的车辆被盗,在报公安机关侦查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相互推卸,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推上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锦江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以及锦江分局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等问题均无异议。但对原告能否同时起诉两被告,并判决锦江分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发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能同时起诉两被告,更不能判决两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原告与被告锦江分局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两者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法律关系诉诸法律并达到索赔的目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锦江分局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不具备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判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同时起诉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代付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但可以起诉两被告,而且应当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被告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判令类似没有法律关系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判决并不失公允。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在机动车丢失索赔纠纷中,当丢失车辆投保了盗抢险时,一旦出现停车场和保险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车主将两者同时诉至法院,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说就是:两被告是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否同时起诉两被告?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等等。

 

二、法理分析

 

(一)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连带债务与连带债权同属于连带之债。由于连带债权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甚少,实际上发生不多,而连带债务由于其有增强债权的担保作用而远比连带债权重要。所以,在当今连带之债中也多以连带债务为中心而研究和立法。

 

连带债务是指,几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是二者的区别仍然是本质性的:

 

1.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契约,但也不以此为必要条件,如第三人加入既存的连带之债而承担连带债务,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因法律规定成为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和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法律事实而产生,相同的原因和事实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所谓共同目的,指多数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为满足共同的目的(债权人权利担保及满足)而相互结合,其各个债务可视为达到此共同目的手段。〔1〕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个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相互关系,债务之间也没有共同的目的,仅仅因偶然标的的同一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按照史尚宽先生的看法,有无共同目的,是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所在。

 

3.连带债务内部各债务人之间必然存在负担部分,虽然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但债务人之一超过其分担部分清偿债务后就产生对其他债务人的内部追偿权,这种追偿仅是基于各债务人的共同负责行为和各自承担的份额。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产生基于各自应承担份额的内部追偿权,因此尽管他们各自都有履行责任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义务,而且债务人之一在履行全部债务后也可能出现内部追偿的问题,但这种追偿不是建立在内部分担份额的基础上,而是基于债务可能有终局责任人。例如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侵权行为人和债务不履行人时,前者为债务的终局责任人,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可以向前者追偿。

 

4.连带债务中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的效力;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个债务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分别独立存在,所以上述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但也有例外,如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具有绝对效力,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

 

5.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一履行的具体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完全一致和重合,这里债权和债务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各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债权完全相同。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就可能出现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小于债权的情况。这是由于各债务系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法律关系产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和合同内容的不同,债务人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可能会发生一些差异。所以尽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自己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其中某债务人的债务可能会小于债权,不足部分只有另一债务人履行。这种情况在债务人之一为保险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尤其可能出现。

 

6.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国外也是这样;对连带债务的适用法律也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包括我国的民事立法中都没有作出规定,因而其概念和具体运用都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正是因为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以上诸多本质区别,因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及判例都予以承认。但是也由于二者毕竟有一种似是而非的关系,加之立法上一有一无的特点,近年来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性质也发生了一些争论,德国有不少反对意见,积极说认为它就是一种连带债务,消极说则认为它是与连带债务全然无关的概念,甚至都不能以“连带"的文字来表示。〔2〕但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肯定不真正连带债务并认为它是异于连带债务并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仍然是一种通说,而且已经形成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而精巧的科学方法。〔3〕我国也广泛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例类型,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独立价值并借鉴相关理论和实践解决我国实践中发生的类似案件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二)本文涉及的案件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在对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文涉及的案例中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的债务应属不真正连带债务。首先,原告与锦江分局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关系;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的支付保险金的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之间没有共同的发生原因,也不是基于共同的法律关系,完全是因不同的原因和约定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其次,两个债务之间也没有共同的目的。锦江分局与保险公司主观上显然缺乏相互关联,缺乏为满足共同目的而相互结合的因素,仅仅是因为偶然的诉讼标的的同一使他们都成为本案被告。再次,由于双方对债务不是共同负责和分担份额的关系,车辆被盗的最终责任人应为盗车人,但是在本案的两个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相对而言,在不能追回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承担相对终局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的补充责任只能相对于终局责任人而言。这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而难以适用法律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第四,对两个被告来说,他们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说支付保险金的数额可能因保险种类的选择不同会略小于合同不履行产生的赔偿数额。但这并不实质影响双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因为两者责任的竞合是绝大部分,在这绝大部分责任竞合的范围内的债务才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而不在竞合范围内的责任无疑是单独的责任,无连带可言。第五,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无出现此类情况当事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也不可能约定。所以,认定二被告承担连带债务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基础,而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符合这种关系的法律特征。

 

和连带债务一样,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类型也是纷繁多样的,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⑴数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负责提供材料,另一方负责施工,因双方违约导致工程延缓;⑵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⑶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⑷一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与另一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和盗车人的盗车行为;⑸一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另一个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不履行雇佣契约而致雇工受伤的人和担保人;⑹法律上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连带债务,如一人依契约,另一人依法律规定共同抚养他人等等。〔4〕

 

本文讨论的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应当属于上述第⑸类,即因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具体说就是:锦江分局因未能履行保管合同中“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保险车辆丢失而产生支付保险金的债务。这两个债务完全是基于不同原因和不同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两个被告分别都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要他们之一履行了自己义务,原告的目的就达到了,但由于他们都拒绝履行,原告同时向他们主张权利,这样就发生了因诉讼标的为同一内容的请求权竞合。它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并且属于其中一种典型形态。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诉应当如何进行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实际上债权人可以就同一债务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他可以选择其中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而免除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效力及于其他);也可以在先向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债务未能满足时再向另一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还可以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前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单一的诉讼和给付之诉,系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才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也才会出现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问题。根据法律理论,我们认为,对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法院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1.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诉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以选择,可以放弃,也可以同时起诉全体债务人。事实上,当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之一特别是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请求履行时,一般都不会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即使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也告知当事人选择债务人之一起诉。这可能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远远少于连带责任之诉的重要原因。但我们认为,选择债务人之一起诉和放弃对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应予尊重,但当事人一旦起诉全体债务人时,按照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方便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债务人之一起诉。

 

2.可以按非必要共同之诉审理并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和诉讼法理论,当诉讼标的是共同时,为必要共同之诉;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非必要共同之诉。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没有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情况,所以不成立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存在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情况,如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对此种情况可以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处理;但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时(如一违约行为和一侵权行为),严格说就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但考虑到诉讼目的是共同的,分案处理可能陷入“一事二理"的法理矛盾和给当事人留下重复申请执行的漏洞,而且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一种诉讼类型。为了简便诉讼和回避诸多矛盾,我们认为也可以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处理,但应当在一个判决书中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履行其全部债务的判决。

 

3.债务人之一按判决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效力应当终止。这是一个不太能够从法理上解释得通的问题。因为法院按各自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判决,对债仅人来说,两个有效判决只能执行一个;对债务人来说,又不分顺序地都有履行各自判决的义务;而对法院来说,面临如何解决一个判决执行而另一判决失效的法律难题。我们认为在立法最终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法院可以在把握大的原则(如不重复执行)的前提下灵活处理:第一,可以允许各债务人协商各自承担一定的债务份额,但这种协商的效力不及债权人,当一方反悔或无执行能力时,另一方仍有全部履行的义务。第二,在判决书中应当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别确定各债务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并写明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其重合部分的债务即告免除(未重合部分仍有效力)。第三,对有终局责任人的,还应当写明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结论

 

承担机动车保管责任的停车场和保险公司对车辆丢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双方责任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对终局的责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车主因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而将其同时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民法原理和相应的民诉法规定作出处理。本文“问题的提出"部分中对案件处理的三种观点,虽然都有部分是正确的,但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正确地否认了债务之间的连带关系,但却没有认识到二者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因而其绝对排除受理车主同时诉停车场和保险公司的观点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只认识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代偿性质,而没有全面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应当说最具积极意义,从实体的角度提出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理论;程序方面则肯定车主可以同时起诉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但其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按连带责任方式处理的观点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彭州市法院 

 

(责任编辑:邱隆芬)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3页。

 

?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页。

 

 3?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4?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至675页。

 

 胡建萍 陈敏 代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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