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七种手法的认定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当前,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领域呈上升趋势,其手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亦分歧颇多。为了对该罪在认识上尽可能一致,有必要就合同诈骗罪中的有关分歧问题进行一些研讨。
■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笔者以为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财产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