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信用证诈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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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