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信用证诈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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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quot;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creditisnon-operativeunlessthenameofcarryingvesselhasbeen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anendmentto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iscreditadvisingnameofcarryingvesse/andshipment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