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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信用证诈骗(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例5: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ppliant`s;shipping;instructionsthroughl/copeningbanknomintingthenameofcarryingvesselbymeansofsubsequentcredit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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