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做好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和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与之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已于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做好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和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信息产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信息产业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和对外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设在信息化推进司,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组织形式和内容审核,并向部提出审查意见;
  2、公布和维护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信息;
  3、办理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备案手续;
  4、组织电子认证服务年度检查和信息统计;
  5、组织执法和应急事务处理。

  二、启用'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办理电子认证服务日常管理业务和对外联系工作。

  三、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兼任。

  四、管理办公室联系办法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96
  网站临时IP地址:254.152.106.51
  联系人:张菁
  电话:010-68238251
  传真:010-68203252

  五、拟申请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机构,可按照上述联系办法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咨询要求和索取有关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