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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疏导、妥善处置在省、市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省、市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事件,切实维护省、市机关办公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的原则;
  (三)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
  (四)坚持不携带武器和“三个慎用”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行为界定
  群众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单个或推选5人以下代表,到省、市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但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市机关和省、市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及敏感地区等发生下列情形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将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一)在省、市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二)围堵、冲击省、市机关;
  (三)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四)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
  (五)身着孝服、打横幅标语、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和展示上访物品;
  (六)侮辱、殴打和威胁省、市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信访条例》第 二十条之规定的行为。
  三、应急处置规定
  (一)到省处置规定
  1、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局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主要领导、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4、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县区主要领导、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也应到现场接谈处理。
  5、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二)来市处置规定
  1、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所属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局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4、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主要领导或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以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的副市长也应到现场接谈处理。
  5、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
  上访人员出现上述行为界定中十种情形之一的非正常上访和违法行为,经机关工作人员劝导、教育、警告无效,由市信访局负责报告市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及时将上访人带离事发现场,并按照赣公字[2007]102号《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接待单位应及时做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证据固定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访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10人以下的,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带离现场,派出所领导应到达现场组织指挥。
  (二)10人以上的,由所辖县、区公安(分)局负责带离现场,县、区公安(分)局领导应到达现场组织指挥。
  (三)5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警力,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要到现场疏导指挥,妥善处置。
  (四)对信访活动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上访人的违法犯罪或非正常上访时,可参照赣公字[2007]102号《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信访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通常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如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应急保障
  (一)市委、市政府机关的稳定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和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处置工作应在市信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二)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制定处置到省来市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相应工作预案。一旦发生到省、市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接到通知后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务必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工作,并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要求接访的第一责任人到达现场的时间为:进贤县、安义县接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接报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接报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驻县区的市直单位应按照当地县区的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对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有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现场做工作,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赶来省、市做好上访群众工作并产生了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担负处置任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和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其中,对于偏远县区的属地派出所应在接通知后5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于市区内的属地派出所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于所辖地公安分局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于昌北公安分局、红谷滩派出所赴市委、市政府执行任务应在接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闹访、群访现象,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并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及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做好现场摄像,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
  (四)有关各方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省、市机关的稳定工作。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听从调遣和指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政策和法规,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把握时机,稳妥处理,要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避免事态扩大,防止酿成事端和矛盾激化。
  (五)要及时将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向上级信访部门汇报,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责任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力求一步到位,防止信访人重复上访。
  (六)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含车辆保障)应由负责接访的责任单位提供保障。
  (七)市信访局要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有关领导报告群众来访与接待处理的基本情况。
  五、责任追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重点管理和建议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以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信访信息不畅通,出现较大规模的集访未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的;
  (二)未按接访规定和要求到达现场处置问题的;
  (三)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酿成事端的;
  (四)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后,处置不及时和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多次重访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要求与说明
  (一)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南昌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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