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各项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行商品房价格的公开、透明,促进房地产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销售的各类商品房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商品房、高档住宅商品房(包括别墅)、营业办公用房以及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车库、阁楼等附属用房。各市(区)物价局必须加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力度,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市(区)物价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商品房价目表》(式样附后)规范标价。各类商品房价目表的基本内容包括:(1)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名称;(2)商品房经营的地点、名称;(3)商品房总建筑面积;(4)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5)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销售单价或按套计算的价格);(6)价格举报电话号码;(7)填报时间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目表还应增加以下栏目:(1)楼幢号;(2)销售基准价格;(3)浮动幅度;(4)楼幢区位差率;(5)层次差率;(6)朝向差率;(7)普通车库价格;(8)轿车库价格;(9)阁楼价格;(10)代收费用项目和标准;(11)每套住宅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12)商品房价目表备案编号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类高档住宅房、营业办公房价目表亦应增加以下栏目:(1)商品房类型;(2)楼幢号;(3)所售楼层;(4)销售编号;(5)建筑面积;(6)平均价格;(7)总价等。
别墅类高档住宅、营业办公用房要按最小销售单位明码标价,标明最小销售单位的楼幢号、楼层数、销售编号、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总价格。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报备程序。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前到物价局领取统一格式的价目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商品房价目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先销售后备案,边销售边备案,甚至未备案就销售。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备案内容,签署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和盖章,一份表格留底保存,另一份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四、要按规定制作商品房价目表并向社会公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要根据到物价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目表放大制作上墙,价目表大小、色彩、制作材料必须与销售场所的楼盘模型、户型图相一致,价目表要固定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复印张贴,不得使用移动板块。价目表的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做到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减少或增加楼幢,不得改动表格的项目和数字及相关文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楚、标示明明白白。
五、商品房价目表的公示时间要贯穿于销售的全过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一旦进入商品房销售阶段,商品房价目公示时间应从销售之日起延续到最后一套房屋销售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取消公示,如销售场所中途变动,应在新的销售场所继续公示。
六、依法纠正商品房销售中不实行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各市(区)物价局要依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