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的有关精神,切实整顿蚕茧收购收购秩序,防止非法经营和抬价抢购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蚕茧收购和出口创汇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年的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茧丝绸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补充通知》和省政府(1989)38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我市的蚕茧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县公司统一收购经营管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对无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从春茧交售起,各县(区)必须统一执行省物价局等三个单位联合下达的晋价农字(1989)第60号《关于完善桑蚕茧最高限价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购标准的价格。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价、变相加价和压级压价。对随意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单位,由物价部门处以加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三、加强管理,严禁跨地区收购蚕茧,坚决制止蚕茧外流。市丝绸进出口公司、监察、工商、物价、公安、银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蚕划市场的管理。严禁跨地区收购蚕茧。对外地单位或商贩来我市收购或抬价抢购者,以非法经营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货物及货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查处得力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对严重扰乱蚕茧收购秩序,围攻、谩骂、欧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确实加强领导,层层实行承包责任制。各县(区)、乡(镇)领导,对所管辖区域内蚕茧收购中的质量、价格、数量要全面负责,保证承包合同的园满完成。对于违法经营、抬价抢购等行为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五、对蚕茧收购继续执行斤茧斤标肥的奖售政策。
本通告从一九八九年春茧上市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