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质量,按照《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2007年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取得《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上岗资格证》及2004年至2006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根据《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于2007年8月30日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备案。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人员需参加本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予登记备案。今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