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并更名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联审办[1993]68号)、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粤证监发字[1997]018号)、《关于上报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复审的函》(粤证监函[1997]148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境内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4078.5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