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0月2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