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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0月2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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