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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报送报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的管理(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做好对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对外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根据(87)京经贸资字第1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已被市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各产品出口企业均按以下时间报送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出口计划表”在每年初的1月10日以前;“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七日内,年报在次年的1月20日前;“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于次年的1月20日以前。 
  以上三种报表,各产品出口企业在报送市经贸委时,同时抄报市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局各一份。区县属的产品出口企业同时抄报区县财政局一份。 
  各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告对产品出口企业的实绩考核意见。 
  三、产品出口企业在一年中两次未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以上三种报表的,则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该企业当年不再享受产品出口企业优惠待遇。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则吊销其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明。 
  四、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各产品出口企业的报表报送情况。 
  五、本通知所述三种报表由市财政局印制和发放。 
  六、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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