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00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