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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
根据国家、省对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市属医疗机构改革步伐,搞活医院管理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现对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关于改革方式
  为了建立权责明确、富有生机的医院管理体制,打破医院管理中的“大锅饭”、“铁饭碗”,同时又平稳实施医院改革,对市属医院全面实行管办分离的改革,建立国有公立医院现代管理新体制。通过组建或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非营利医院管理机构,将医院管理权交予医院管理法人,实行政府监管下的医院自主管理,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关于医院管理机构的组建
  9月底前,支持鼓励现有市属医院管理者或团队、市区部省属或市属其它医院管理者或团队、现有市属医院管理者或团队之间联合组成的新管理团队,组建非营利医院管理中心,优先受让医院管理权;9月底前未作出决定的,10月起对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管理机构。
  医院管理中心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现医院的领导班子和管理、业务骨干或其他医院管理团队组成,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左右,医院的院长应由管理中心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医院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根据医院业务规模设定,一般为该医院业务收入的5%—10%,由理事会成员以现金一次性出资,合同期内注册资本不得抽回。医院继续保留事业单位建制,并仍以医院为核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关于医院资产的处置
  医院现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保持国有性质不变,属政府所有,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医院管理中心签订授让管理权合同,由管理中心按合同要求对医院进行管理,合同年限暂定3—5年。合同期内,管理中心如违约、违规运作,政府有权中止合同,收回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管理运作良好的中心有优先受让管理权。医院现有全部资产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其中流动资产由政府以现金收回,今后医院的日常运转资金由医院管理中心自行解决。

  四、关于医院收益的分配
  由市卫生、财政(国资)、体改、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医院前三年的平均收支发生数,根据情况详细测算后,对收入大于支出的综合性医院,按收支情况核定总支出比例;对收入小于支出的特殊专科医院,核定财政一次性补贴数额和医院总支出金额。同时,核定医院净收益基数和净收益分配比例(基数内、超基数部分分段确定比例)。上述基础指标,须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净收益分配,一部分作为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由管理中心自主使用,另一部分作为政府收入专项用于医院发展。医院当年的实际收支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年终财务审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由上述六部门联合核准后兑付。合同期内,管理中心业务净收益低于核定基数的,由管理中心按实际发生额抵补。

  五、关于财政的补贴及投入
  在医院管理中心合同期内,以2003年市财政拨付的市属医院卫生事业费(扣除基建项目及非正常支出,下同)为基数,并参照前三年拨付医院卫生事业费的平均增长率,核定市属医院年度卫生事业费总额,作为市卫生系统的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向市属医院购买公共服务和支付市属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由市财政、卫生部门按支付项目内容核定拨付各医院的年度补贴经费。
  合同期内,原定由政府投资的医院在建工程和更新、添置设备的经费,仍由政府统筹安排投入,并在新增固定资产后相应调整净收益基数。政府原定需移地迁建的医院,其所需投资仍由政府统筹安排投入。此外,在合同期内,如需扩建、新建医院,应优先吸纳社会资本,政府视情况适当参与。

  六、关于职工人事、劳动关系的处置
  医院管理中心建立后,离退休人员仍由医院管理,其离退休金等有关经费由医院按时足额兑现。2004年7月1日后新进的职工一律进入管理中心管理,与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由管理中心重新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实行岗位工资制,原工资进入档案。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作待岗处理,发档案工资。人事档案由市卫生局统一代管。
  为精减人员,凡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行政、后勤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退养期间,计发档案工资。计算内退的年龄、工龄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04年6月30日。

  七、关于医院管理中心的管理权限
  医院的用人、分配权,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决定权,归医院管理中心。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医院管理中心成立后,医院业务领导人员的职务由管理中心理事会决定,不再由市有关部门任免。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组成人员按相关组织程序产生。

  八、关于政府监管的措施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行国有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同医院管理中心签订授让医院管理权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鉴证。为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合同应明确管理中心对医院的发展和管理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和考核,并委派财务总监对各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实施监督。
  政府监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期内医院发展的目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急救、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三)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平均每出院人次收费水平、单病种医疗费用等诊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水平,由市卫生、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考核;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四)医疗服务质量。平均住院天数、质量控制综合评定、社会综合满意度等医疗服务质量指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九、关于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优化市区医疗卫生资源和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出发,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向市属医院改革工作小组上报市属医院联合或单个组建医院管理中心的总体方案。
  (二)市属医院改革工作小组对总体方案进行初审,于7月底前将初审意见上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在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总体方案之后,于8月底前选举产生管理中心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候备人选,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推荐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按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但当选者的最低得票不得低于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名单,应在医院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职工民主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名单上报市属医院改革工作小组进行审查,然后将名单和审查意见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9月底前,由市属医院改革工作小组指导各医院拟定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会办,通过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六)10月份起,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医院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年底前全面完成组建医院管理中心的各项手续。对未明确组建管理机构的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机构。

  十、关于组织领导
  此项改革在市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属医院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为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有效建立起国有公立医院现代管理新体制,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锐意创新的精神和密切配合的作风,认真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属医院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具体问题,确保医疗体制改革和正常医疗服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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