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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具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7)141号文件)第六条:“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拟定”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具体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198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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