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截止过户日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结算成员:
按照财政部财库[2004]1002号通知规定,我公司对债券债权登记日做了相应调整,于2004年2月23日发了《关于调整国债及其他托管债券债权登记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10号)。但因发现债券到期兑付日之前的债权登记日变更所涉及的准备工作比较复杂,为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平稳进行,现决定暂时仍需按原日期操作,即以债券到期兑付日前十个自然日作为债权登记日,并从该日起所兑付债券停止过户,待相关工作准备落实后,再另行通知调整。我公司中债字[2004]10号通知中所涉及除上述一项之外的其他变更安排仍有效,可据以实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