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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地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步伐和规范农网改造中的收费行为,现将各地在农网改造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关于农民集资超过规定标准的清退问题 
  1998年12月1日之前各区县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筹资方式向村社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用于农网改造的,其集体或个人出资部分不再退付。国家计委批复我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之后(即1998年12月1日起),农民集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00元。 
  凡未能用于农网改造或集资超过200元标准的资金应予以退付,清退时间界限以1998年12月1日起交款为准,清退原则为谁使用谁退付。具体清退范围如下: 
  1、将集资款用于不属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资金(如:修公路、修水库等)。 
  2、村、社干部,网改施工人员在农民集资款中开支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生活费、烟、酒、村社干部未参加网改而领取的报酬等)。 
  3、用于农网改造,每户超过200元的费用(未超过200元的,不在清退之列)。 
  为了不影响农网改造工作的进展,清退工作可在区县农网改造基本结束后再进行。 
  二、关于抬杆打洞费的问题 
  1、抬杆运距超标问题:运距的测算要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平均计算,对个别偏远地区确实超过渝价[2000]441号文件规定的,由供电企业与村社协商解决。 
  2、抬杆打洞费的补偿问题: 2000年7月25日起按照渝价[2000]4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青苗赔偿费、土地占用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计委计基础[1999]217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 
  四、关于材料采购的问题 
  农网改造中有关材料采购的问题根据渝价[2000]216号文件第二条第1项、第3项规定执行。 
  五、关于城乡结合部、工厂转供农村用电及场镇电网改造收费问题 
  1、凡纳入农网改造工程且执行农村电价的用户,按照农网改造的收费标准执行。 
  2、城乡结合部、工厂转供农村用电及场镇执行目录电价的用户,按照城市用电安装收费标准执行。 
  六、关于同网同价问题 
  为减轻西部地区农网投资的还贷压力,国务院已决定将中央财政转贷给我市的1998年、1999年、2000年农村电网改造的国债投资(即20%的资本金)转为中央财政拨款。各区县要对已经上报或正在编制的地方电网的“同价”方案及时进行调整。对已计入“同价”方案中的国债资金的贷款利息和资本金回报要予以剔除,切实降低同价水平,减轻还本付息加价的压力。 
  国家电网部份的同网同价方案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七、关于新建配电房的资金问题 
  电力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得强制农民集资修建配电房。 
  八、关于贴费的征收问题 
  对农网改造工程中变电站新建和扩建增容的贴费按照渝价[2000]407号、渝价[2000]641号、渝价[2000]669号文件执行。 
  九、其他 
  1、农网改造已完工地区,农民要求新装电表的收费标准按每户不超过200元执行。 
  2、农网改造过程中不得对新安装电表进行强制首检。对符合标准继续使用的旧电表的检测费在农民所交集资款中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技监法发[1991]33号文件规定的每只表5元执行。 
  3、因用户责任损坏电度表或用户要求电度表小改大,由用户支付换表人工费每只30元,电度表及材料费由用户按实支付。 
 
 
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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