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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列作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参与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另定。”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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