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业要点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订颁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嘉义县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以下简称本补贴)之资金由核贷银行提供全额资金办理。
三、本要点对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之利息补贴,以贴补创业贷款之利息为限。
四、本补贴最长以七年为限,依其创业计划,补贴利息之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以新台币六十万元核计,贷款人须负担二分之一利息,另二分之一利息由贷款人检具凭证向本府(社会局)申请补贴,超出上述金额之利息由贷款人自行负担。
五、本贷款之利率按承贷银行基本放款利率计算,并采浮动计息方式。
六、合资共同创业且均符合本要点规定者,得同时申请本补贴,但同一事业申请者不得超过二人,且应于营利事业登记证上之组织登记为合伙型态。
七、申请本补贴者,应合于下列规定:
(一)设籍并居住本县六个月以上,领有身心障碍者手册者。
(二)年龄在二十岁以上未满六十岁具创业意愿与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
(三)新创业或已创业依法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一年以内者。
(四)未曾获中央或地方政府创业性贷款或利息补贴者。
八、申请本补贴所经营之公司、行号,税籍应设于本县并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九、申请人应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检齐下列文件,向本府(社会局)申请提供二分之一利息补贴,并经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拨付。
(一)经银行核贷之创业计划申请书影本一式二份。
(二)检具户口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检具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一式二份。
(四)营利事业登记证(合伙者加附合伙契约)、公司执照(含股东名册)或开(执)业许可证影本一式二份。
(五)未曾获中央或地方政府创业性贷款或利息补贴之具结书。
(六)检齐六个月内向金融机构缴交贷款利息之收据正本或银行开具之证明书。
十、申请本补贴者,所经营之行业不得为妨害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之行业。
十一、利息补贴期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实发生时,经辅导仍不依规定改善者,终止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县或未亲自经营者。
(二)经营不善或违反本要点规定。
(三)歇业或转让者。
(四)暂停营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五)其它违反本利息补贴之旨意者。
十二、申请本补贴者所经营之行业,本府得不定期派员访视,俾以了解经营情况,受补贴者不得拒绝,应全力配合。
十三、本补贴所需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