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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立各级学校校园场地提供社区大学使用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社字第093080423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台北县立各级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提供校园场地与社区大学使用,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要点。

二、学校提供校园场地与社区大学使用,应依本要点之规定。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台北县立各级学校校园场所开放实施要点之规定。

三、学校提供校园场地与社区大学使用,以不影响校务运作及生活管理为原则。

四、校园场地申请使用之期间未逾半年者,申请人应于使用前3个月;如无其它单位使用,应于使用前1日,检具申请书(如附件1)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填具契约书(如附件3),并缴验相关证件及缴交使用费后,始得使用。

五、校园场地申请使用之期间在半年以上者,申请人应于使用前3个月,检具申请书及社区大学经营企划书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受理前项申请,应审慎评估并填具评估报告表(如附件2),送校务会议通过及本府核准后,方得签订契约。契约经签订者,于缴验相关证件及缴交使用费、保证金后,始得使用。

第1项申请期间不得逾2年,期满如仍需继续使用者,应重新提出申请。

六、本要点自中华民国9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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