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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地处江河源头,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有天然草场5亿亩。搞好草地保护和建设,对于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维护三江源区生态平衡乃至整个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草原保护制度 
  在牧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既是改变长期以来草原利用中存在的超载过牧、掠夺式经营和防止乱垦、乱挖状况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切实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草地生产能力、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基本保障。 
  (一)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各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凡用于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四季草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牧草种籽地以及以草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江河流域具有生态作用的草地均应划定为基本草地。省畜牧厅要抓紧《青海省基本草原保护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牧区要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饲料生产,引导牧民进行半舍饲、舍饲圈养,缩短放牧时间,加快畜群周转,控制草原牲畜放养数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草原载畜量的核定工作,定期发布以乡为单位的草原载畜量,搞好草畜平衡制度的组织落实和技术指导。 
  (三)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环湖地区要以冬春草场为重点,大力推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青南牧区要重点结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草原生态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草原沙化、退化严重地区实行围栏禁牧;东部农业区要在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对草山、草坡全面实施禁牧。积极发展舍饲圈养。州、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开展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具体方案,确定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实施规模。 
  二、搞好草原建设,不断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一)继续抓好青南牧区防灾基地建设,每年保持一定的建设规模,力争到2005年使青南地区的绝大多数牧户实现“四配套”。鉴于目前畜棚建设规模小,不适应畜牧业生产发展要求的实际,省计划、扶贫和畜牧部门要研究提出新的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快建设步伐。 
  (二)继续抓好青南牧区牲畜越冬饲草饲料贮备项目。在目前9县30乡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逐步扩大饲草饲料贮备项目实施范围,提高轮牧、休牧和禁牧区的饲草饲料贮备水平,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 
  (三)加快环湖牧区设施畜牧业建设。环湖牧区设施畜牧业建设要以“两用暖棚”、人工种草和草原围栏建设为切入点,不断扩大建设规模,到2010年,使环湖地区具备条件的牧户的牲畜棚圈基本达到“两用暖棚”建设标准;力争用5年时间,使冬春草场全面实现围栏分割,夏秋草场实现围栏保护,为实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创造条件。同时围绕草原水利建设,加大人畜饮水工程、人工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力度,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牧草供给能力,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牧区人畜饮水问题。 
  (四)加强草原鼠虫害治理。按照无鼠害建设要求,坚持“集中、连片、大面积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灭治鼠虫害任务,逐年扩大灭治范围。同时加强对鼠类天敌的保护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控制全省牧区草原鼠害,实现无草原鼠害省的目标。加强虫害监测预报,扩大防治规模,减轻虫灾危害。 
  (五)切实做好退化草地的综合治理。对退化草原在禁牧、休牧的同时,通过项目建设,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力争每年治理1000万亩。 
  (六)认真组织实施好休牧、禁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对开展轮牧、休牧、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给予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的资金补助。通过项目建设,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轮牧、休牧和禁牧。切实搞好牧区能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移民。各级畜牧部门和草原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管理制度,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三、认真抓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工作 
  (一)加快牧区退耕还草。青海湖周边地区已垦草原要全部实施退耕还草,牧区其他地方凡缺乏灌溉条件、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和未纳入基本农田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草。认真落实牧区巴里草原退耕还草年度计划,力争5年内每年退耕还草规模达到50万亩。 
  (二)完善和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我省牧民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认真研究符合实际的粮食、饲料和现金补助标准和办法,争取国家能够给予较为优惠的补贴政策。各级畜牧部门要提前做好退耕还草的草种贮备、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四、调整结构,加快畜牧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坚持“效益型”畜牧业的方向,积极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加快出栏,提高牧草利用率。近期要把扩大“西繁东育”和牧区自繁自育出栏规模、加快“两用暖棚”建设、提高饲料入户率、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作为转变畜牧业经营方式的重点,提高牧区设施畜牧业的建设水平,转变单纯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传统生产方式,减轻牧区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农区“西繁东育”工程要通过规范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服务,拓宽流通渠道,使年贩运育肥规模保持在250万头只以上;牧区要搞好退耕还草、建立高产优质人工草场、大力推广应用牛羊育肥饲料的工作,结合“两用暖棚”建设,强化补饲,进一步扩大当年羔羊和育肥畜的出栏规模,加快畜群周转,增加牧民收入。 
  五、提高草原建设与保护的科技含量 
  各级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紧紧围绕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从项目规划到项目运行管理进行全程服务,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凡由国家投入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项目,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科技支撑经费,用于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开展技术引进与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研究,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引进竞争机制,鼓励省内外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的科技服务。根据青南、环湖等不同地理生态环境,分别在牧区六州建立以草原植被恢复、高产优质人工草地、生物灭鼠治虫、草产品加工等技术为内容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科技示范区。省科技厅对于草原保护与建设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省气象部门要重视遥感及现代信息技术等在草原保护与建设中的应用。 
  六、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要认真执行草原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草原。要做好草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牧区州县要解决好草原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流转草原的监管。农区要在划清林草界限的基础上,按照“封育禁牧、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快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增强农区草原的生态功能。 
  七、依法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加大依法治草力度,切实贯彻落实《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以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行为。牧区要重点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滥挖固沙植物、非法采金开矿和破坏草原建设设施等违法行为。农区要重点查处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草原执法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做好草原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草原生物灾害以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工作。 
  八、以大项目带动大投入,推进草原保护与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力量重点搞好牧区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育草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项目,三江源沙漠化综合治理,环青海湖地区草原治理,牧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一批对全省草原保护和建设具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以项目带投入,以投入带保护,促发展。计划、财政、畜牧等部门要抓紧项目编制工作,特别是大项目,要提前介入,搞好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争取国家更多支持。州、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项目规划,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广辟资金来源,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商业银行都应注重加大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以项目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争取外资,进一步促进草原保护和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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